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0号)和2012年7月31日《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67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4.本基金为设有7年分级运作期的开放式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进行运作,即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简称“易基中小”)、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场内简称“易基稳健”)及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场内简称“易基进取”)等三类份额共同运作。其中,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将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仅包括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内基金份额与场外基金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50,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首次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50,000元。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设有分级运作期限且投资于股指期货而引致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2)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易基中小板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以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操作风险等;(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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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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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EMBA,董事。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石松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
3.境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境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艳女士、肖坚先生、陈志民先生、马骏先生、刘震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肖坚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ETF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刘震先生,理学硕士。理学硕士。曾任D.E.Shaw &Co机构部副总裁,加拿大皇家银行多美年证券公司(RBC Dominion Securities)股权衍生产品部副总裁,HorizonLive.com高级副总裁,美国银行证券公司(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机构部总监,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高级量化策略师,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自营部执行董事兼任交易员,布莱文霍华德美国资产管理公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量化投资总监兼任交易员,北京红色天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The Red Capital, LLC)执行合伙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6759 5003
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50.3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3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61.3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61%。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61%;净利息收益率为2.49%。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21.1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委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13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 8510 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2)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 颖
电话:(010) 5937 8839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 8666
传真:(0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5 层、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 5815 3000
传真:(010) 8518 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分级运作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7年内(含7年)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本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7年届满后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此外,若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发生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的情形,本基金将提前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有关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之“二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二)基金份额类别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易基中小板份额”)、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即“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其中,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在分级运作期内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全部份额均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即“易基中小板份额”)。
(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易基中小板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根据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易基中小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每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及到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之“十九、基金份额折算”)所产生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均不进行自动分离。
(四)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根据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在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剩余净资产计为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净资产。
在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 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7%;年基准收益以份额面值1.0000元为基准按复利方式进行计算;
4.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在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及其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剩余净资产计为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净资产。其中,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前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该分级运作周年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
6.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并非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交易价格,亦不代表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权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以及本金不受损失。在极端情况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此时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损失全部收益和本金。
(五)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采用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总负债
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额
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总额为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设T日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其中:
t = 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自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
NAV易基中小板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易基中小板A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易基中小板B为T日每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且R=7%。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T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公告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总负债
T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T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0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基金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年内(含7年)采取分级方式进行运作;7年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及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四)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募集期、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及场所
1. 募集期: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投资者经场内认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投资者经场外认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基金管理人开办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赎回业务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基金管理人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 的比例分离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场内认购自动分离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以及场外认购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分拆后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自上市之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4.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按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 认购最低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4. 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1) 场外认购费率:
■
(2) 场内认购费由场内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按1:1的比例确认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认购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认购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最终计算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记录为准。
举例如下:某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认购费率为1%,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1+1%)=50,5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1%=5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6.50/1.00=6份(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50,000+6=50,006份
经确认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50,006×0.5=25,003份
经确认的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50,006×0.5=25,003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5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6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者经确认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为25,003份。
(3) 场外易基中小板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场外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00)/1.00 = 99,05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059.90份易基中小板份额。
6.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换后易基中小板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有关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安排见本招募说明书之“二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采用单独的基金代码分别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
2. 分级运作期内,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参考净值;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上市基金份额均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5. 上市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6. 上市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7. 上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上市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终止上市。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场外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T+2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的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分级运作期内,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下转19版)
| 基金或本基金: | 分级运作期内,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基金运作方式自动转换后,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自动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基金合同: |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基金管理人: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登记结算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 登记结算机构: |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
| 投资者、基金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 年度对应日: | 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1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1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 |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 分级运作期: | 指本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的运作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年内(含7年)为分级运作期,但分级运作期可能提前结束 |
| 分级运作期限: | 7 年 |
| 分级运作周年: |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相邻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期间。第i个分级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第i-1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i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其中i=1,2,3,4,5,6,7。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0个年度对应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 |
| 日/天: | 指公历日 |
| 月: | 指公历月 |
| 工作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 《业务规则》: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
| 场外: |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
| 注册登记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
| 上市交易: |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行为;以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
|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 系统内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 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 自动分离: |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
| 配对转换: |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
| 分拆: |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行为 |
| 合并: |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每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申请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
|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 |
|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 | 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而言,指1.0000元 |
|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7%。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
|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 |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的剩余净资产 |
| 标的指数: |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价格指数 |
| 巨额赎回: | 分级运作期内,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10%;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 直销机构: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 深圳证券账户: |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
| 元: | 指人民币元 |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分级运作期内,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总数 |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每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招募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1/4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 |
|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4 |
|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6 |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12 |
| 总 计 | 100% |
|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1% |
| 100万≤M<200万 | 0.6% |
| 200万≤M<500万 | 0.3% |
| 500万≤M |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