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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与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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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赎回费率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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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对于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对于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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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投资者场内申购50,000元所获得的份额应保留至整数份,即4940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需退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407×1.0000=49,407.00元
退款金额=50,000-49,407-592.89=0.11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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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或到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以及第9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以及到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 分级运作期内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总份额为包括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份额在内的份额总和,下同。)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场外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按1:1的比例分离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场外转换、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换、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十四)、(十五)和(十六)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一)份额配对转换及配对转换方式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1份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 取得登记结算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的特点,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化投资获取标的市场平均收益。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具有高成长、高流动性的特点,是国内中小企业中最具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代表。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于中小型企业,可在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以较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增长成果。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中小板价格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是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1) 基金管理人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发生变化;
(2) 由于市场因素影响、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
(3)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2.2 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2.3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具体而言,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如下投资:
(1) 市场风险管理
为达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组合的市场暴露度小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市场暴露,本基金可通过买入股指期货以实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
(2) 流动性风险管理
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如出现大量净申购,本基金可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并在净申购资金到帐后逐步平仓;反之,如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卖空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并在卖出股票的同时逐步平仓。此外,如预期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在逐步卖出股票的同时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维持目标市场暴露度,并在投资者赎回的同时逐步平仓。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小板价格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小板价格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由100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板公司组成,用于综合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的整体表现。本基金以中小板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故采用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小板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中小板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小板价格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评估结果,实时调整投资组合。
5.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提交股指期货投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投资;
(2)基金经理应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及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含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再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与分配
1.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所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结束后且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效商业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若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第i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i=1,2,3,4,5,6)。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折算一次(不含第7个分级运作周年)。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将按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对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每一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并分配给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易基中小板份额按1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获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分配。其中,持有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参考净值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进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上一分级运作周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期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2)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每一分级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易基中小板份额
■
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即:
■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的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 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2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外与场内合计)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8,050,000,000元。当天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20亿份、30亿份、30亿份。前一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①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份额,即分别为30亿份和70 亿份。
②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 定期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30 亿份
■
= 8,050,000,000/7,000,000,000 -(1.0700-1.0000)/ 2
= 1.1150(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3,000,000,000×[ (1.0700-1.0000)/ 1.1150 ]
= 188,340,807(份)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合计为188,340,807份;折算完成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仍为30亿份。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5,000,000,000.00×[ (1.0700-1.0000)/(2×1.1150) ]
= 156,950,675 (份)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新增场外份额数为156,950,675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新增场外份额数
= 5,000,000,000.00+156,950,675
= 5,156,950,675(份)
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 2,000,000,000×[ (1.070-1.0000)/(2×1.1150) ]
= 62,780,270(份)
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新增场内份额数取整后为62,780,270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新增场内份额数
= 2,000,000,000+62,780,270
= 2,062,780,270(份)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除最后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外,若在其他分级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在定期份额折算之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1)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2)当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
1. 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①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B.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即超出1.0000元以上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即:
■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
其中,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②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B.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即:
■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
其中:
■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并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将按如下原则进行份额折算:
①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A. 份额折算前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B.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新增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
■
其中,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易基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②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期末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③ 易基中小板份额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份额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净值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并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及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到期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第7个年度对应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届时本基金将进行分级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以下简称“到期份额折算”)。
1. 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第7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期内仅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份额折算后1.0000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将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并将折算前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按折算后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折算完成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有关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变更基金名称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5.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到期份额折算结束后,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仍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具体计算等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并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7. 举例
假设本基金在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7个年度对应日),易基中小板(场外与场内合计)、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合计为4,800,000,000元。当天场外易基中小板份额、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8亿份、2亿份、15亿份、15亿份;第7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每份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即到期份额折算前,易基中小板(场外与场内合计)、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资产净值分别为1,200,000,000元、1,605,000,000元和1,995,000,000元。
(下转20版)
|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M<100万 | 1.2% |
| 100万≤M<200万 | 0.8% |
| 200万≤M<500万 | 0.4% |
| M≥500万 |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
| 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时间(天) | 赎回费率 |
| 0-364 | 0.5% | |
| 365-729 | 0.25% | |
| 730及以上 | 0% | |
| 场内赎回费率 |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 |
| 申购场所 | 申购金额(元) | 申购费率 | 净申购金额 (元) | 申购费用(元) | 基金份额净值(元) | 申购份数(份) |
| 场内 | 50,000 | 1.20% | 49,407.11 | 592.89 | 1.0000 | 49,407 |
| 5,000,000 | 1,000元 | 4,999,000 | 1,000 | 1.0000 | 4,999,000 | |
| 场外 | 50,000 | 1.20% | 49,407.11 | 592.89 | 1.0000 | 49,407.11 |
| 5,000,000 | 1,000元 | 4,999,000 | 1,000 | 1.0000 | 4,999,000 |
| 赎回场所 | 赎回份额 (份) | 基金份额净值(元) | 持有时间 (天)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 (元) | 赎回金额 (元) |
| 场外 | 10,000 | 1.0000 | 100 | 0.5% | 50 | 9,950 |
| 10,000 | 1.0000 | 500 | 0.25% | 25 | 9,975 | |
| 10,000 | 1.0000 | 800 | 0% | 0 | 10,000 | |
| 场内 | 10,000 | 1.0000 | - | 0.5% | 50 | 9,950 |
| 100,000 | 1.0000 | - | 0.5% | 500 | 99,500 | |
| 500,000 | 1.0000 | - | 0.5% | 2,500 | 497,500 |
| 基金份额 | 折算前 | 折算后 | |||
|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 | 新增易基中小板份额 | |
| 易基中小板 | 2.0700 | 10,000 | 1.0000 | 20,700 | 0 |
| 易基中小板A类 | 1.03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300 |
| 易基中小板B类 | 3.11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21,100 |
| 基金份额 | 折算前 | 折算后 | |||
|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 | 新增易基中小板份额 | |
| 易基中小板 | 0.5940 | 10,000 | 1.0000 | 5,940 | 0 |
| 易基中小板A类 | 1.0400 | 10,000 | 1.0000 | 1,480 | 8,920 |
| 易基中小板B类 | 0.1480 | 10,000 | 1.0000 | 1,480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