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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1)到期份额折算对象

      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即分别为10亿份、15亿份和15亿份。

      (2)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1,200,000,000 / (800,000,000 + 200,000,000)

      = 1.20000000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份额的折算比例

      = (800,000,000 + 200,000,000) × 1.20000000

      = 1,200,000,000(份)

      (3)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

      = 1,605,000,000 / 1,500,000,000

      = 1.07000000

      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1,500,000,000 × 1.07000000

      = 1,605,000,000(份)

      (4)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

      = 1,995,000,000 / 1,500,000,000

      = 1.33000000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份额数×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 1,500,000,000 × 1.33000000

      = 1,995,000,000(份)

      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折算前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折算后易基中小板份额

      = 1,200,000,000 + 1,605,000,000 + 1,995,000,000

      = 4,800,000,000(份)

      折算后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合计为4,800,000,000份。

      8. 基金到期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申请终止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并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以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及相关事项

      (一)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7年内(含7年)为分级运作期,采取分级运作方式,基金份额分为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投资者可在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易基中小板份额,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均可上市交易,易基中小板份额不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7个年度对应日,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将以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进行分级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将场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均按面值1.0000元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同时将折算前易基中小板份额按面值1.0000元进行折算。折算完成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为保证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的提前结束与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最后一个分级运作周年内,若因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触发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

      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本基金将以该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作为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提前进行分级运作期到期份额折算。折算完成后,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请上市交易。有关到期份额折算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基金份额折算”之“(三)到期份额折算”。

      (三)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到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转换日;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提前结束,则以该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转换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后,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份额的上市地点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场内基金份额仍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基金的投资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六)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及转换的相关具体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在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易基中小板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

      27.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或终止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基中小板份额上市交易;

      31.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易基中小板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33.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三、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同时适度参与债券及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的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小板价格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差风险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①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托管费及指数使用许可费等;

      ②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 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⑤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⑥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与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1) 与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内,将先后有三类基金份额上市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①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②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以上三类上市基金份额在各自存续期内,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或按相关业务规则暂停交易而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因缺少交易对手方而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或变现,将发生流动性风险。

      (2) 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杠杆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为复制中小板价格指数的股票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根据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本基金场内部分所分离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由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内含杠杆机制,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将超过易基中小板份额净值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即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3) 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优先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将扣除易基中小板份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后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为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净资产。若因证券市场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的本金,在此情形下本基金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将出现归零风险。

      (4) 折溢价交易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力求控制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折/溢价风险,但是该机制无法完全规避该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交易基金(LOF)且上市交易后,因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易基中小板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也可能出现偏离而形成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投资者可通过申购基金份额卖出或买入基金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折溢价套利,但套利机制并不能完全消除折溢价。

      (5)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结构发生变化,或因基金份额折算产生新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可能发生这一风险的情形包括:

      ① 根据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在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②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③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各分级运作周年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所享有的约定收益将被折算为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完成后将持有两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基金份额,即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④ 根据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情形时,本基金将进行到期份额折算。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易基中小板份额)将按1.0000元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因此原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均将发生改变。

      (6) 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在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后,由折算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或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易基中小板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7)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易基中小板份额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8) 与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易基中小板份额和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 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①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②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仅限于分级运作期内),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形式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形式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与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承诺;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 现场开会方式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有效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②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机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份额的5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③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代表易基中小板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则同时由出席大会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分级运作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分级运作期届满或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基金存续期内,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殊决议

      分级运作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分级运作期届满或分级运作提前结束,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限)、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机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机票过程予以公证。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基金财产在清偿上述第(1)-(3)项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层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板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1)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应包括以下投资监督比例: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以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负责应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且基金托管人已尽职监督核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隐含个、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告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贬值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