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股票代码:600010 公告编号:(临)2012-016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的情况。
一、 会议通知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2年8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 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18日上午10:3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秉利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人数 | 11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956,456,27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1.59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会议12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总工程师徐列平、公司副总经理刘锐、财务总监刘金毅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提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提案。
有效票3,956,456,272股,同意3,954,373,145股;反对2,083,127 股;弃权0股。其中同意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有效票3,956,456,272股,同意3,956,456,272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其中同意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机制,积极、合理的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中、马秀芳现场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会议通知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原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