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2-053
债券代码:122021 债券简称:09广汇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8月27日支付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09广汇债
(三)债券代码:122021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五)债券期限:7年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9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七)起息日:自2009年8月26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8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八)利息登记日:2010年至2015年每年8月26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九)付息日: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8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十)信用级别:2012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由AA级上调至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级。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95%。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9.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5.6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8月24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兑息日:2012年8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8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广汇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8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2年9月7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991-8637008,邮寄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证券部,邮政编码为83000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9月7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账户号为65001611200050006851,户名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继强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倪娟
联系电话:0991-2365211
传 真:0991-8637008
邮政编码:83000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01室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3219489、23219490、23219503
传 真:021-63411627
邮政编码:2000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09广汇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2-05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上午10:3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716,643,4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504,362,468股的48.99%。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2年8月2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尚继强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10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副董事长向东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康敬成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陆伟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赵成斌、张文中、吾满江·艾力均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均委托独立董事宋小毛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王涛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杨琳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陈瑞忠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财务总监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1,716,643,476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