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科技 编号:2012-027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02,676,6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唐新林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分红机制的通知》(桂证监发〔2012〕23号)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一百二十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4、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3)公司因前述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已刊登的《公司章程》(2012年8月)。
表决结果:102,676,6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张军及左笑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