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8版)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资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资源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鹏华资源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资源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鹏华资源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资源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鹏华资源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资源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资源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2份鹏华资源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资源A份额与1份鹏华资源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为T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源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
鹏华资源A份额净值与鹏华资源B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
鹏华资源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鹏华资源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19日证监许可〔2012〕358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资源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且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份额=(99,009.90+20.00)/1.00=99,029.9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资源份额99,029.9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50,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A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B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50%=5,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5,000=1,005,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1.00=500份;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A份额=(1,000,000+500)×0.5=500,250份;
经确认的鹏华资源B份额=(1,000,000+500)×0.5=500,25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1,005,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资源A份额500,250份、鹏华资源B份额500,25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资源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资源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资源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鹏华资源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3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可能被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2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7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786=27,663.56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7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27,663.56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8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883=188,300.00元;
赎回费用=188,300.00×0.25%=470.75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470.75=187,829.25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883元,则可得到187,829.25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赎回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鹏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3、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2,0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7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60%)=1,988,071.57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88,071.57=11,928.43元;
申购份额=1,988,071.57/1.786=1,113,141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1,113,141×1.786=1,988,069.826元;
实际申购金额=1,988,069.826×(1+0.60%)=1,999,998.24495元;
实际申购费用=1,999,998.24495-1,988,069.826=11,928.42元;
返还金额=2,000,000.00-1,999,998.24495=1.75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2,0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7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1,113,141份,申购资金返还1.75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场内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8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883=188,300.00元;
赎回费用=188,300.00×0.50%=941.50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941.50=187,358.50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883元,则可得到187,358.50元。
8、其他
有关场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内容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源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资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源份额场内赎回或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鹏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1、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2份鹏华资源份额对应1份鹏华资源A份额与1份鹏华资源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2、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按照1份鹏华资源A份额与1份鹏华资源B份额对应2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含货币市场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或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投资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享资源产业稀缺价值,参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
(四)标的指数
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当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其备选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从中证全指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大、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方法,该指数样本股主要属于能源行业、原材料行业中的多种金属与采矿、贵重金属与矿石、黄金、铝等子行业,可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资源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鹏华资源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估值或鹏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按照本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资源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对于鹏华资源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资源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资源份额分配给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鹏华资源份额将按1份鹏华资源A份额获得新增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资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鹏华资源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A份额的份额数,即
■
其中,
■
其中,
■
(2)鹏华资源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
(3)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
其中,
■
5、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2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资源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8,659,000,000元。当天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内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5亿份、10亿份、20亿份、2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资源A份额资产净值为1.065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源份额,即20亿份和65亿份。
(1)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A份额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因持有鹏华资源A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20亿份鹏华资源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新增持有100,000,000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2)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为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6,662,500,000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或当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当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资源A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即
■
其中,
■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A份额与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
2)鹏华资源B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
其中,
■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B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B份额与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
3)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内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
(2)当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资源B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资源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
其中,
■
2)鹏华资源A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即
■
其中,
■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A份额与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
3)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内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
5、不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则各持有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10,000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
(2)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则各持有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10,000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资源A份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A份额、鹏华资源B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下转A24版)
认购金额M(元)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00% |
100万≤M<500万 | 0.50%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申购金额M(元)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20% |
100万≤M<500万 | 0.60%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
Y<1年 | 0.50% |
1年≤Y<2年 | 0.25% |
Y≥2年 | 0.00% |
折算前 | 折算后 | |||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 份额数 |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 份额数 | |
鹏华资源份额 | 2.036元 | 10,000份 | 1.000元 | 20,360份鹏华资源份额 |
鹏华资源A份额 | 1.028元 | 10,000份 | 1.000元 | 10,000份鹏华资源A份额+280份鹏华资源份额 |
鹏华资源B份额 | 3.044元 | 10,000份 | 1.000元 | 10,000份鹏华资源B份额+20,440份鹏华资源份额 |
折算前 | 折算后 | |||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 份额数 |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 份额数 | |
鹏华资源份额 | 0.617元 | 10,000份 | 1.000元 | 6,170份鹏华资源份额 |
鹏华资源A份额 | 1.028元 | 10,000份 | 1.000元 | 2,060份鹏华资源A份额+8,220份鹏华资源份额 |
鹏华资源B份额 | 0.206元 | 10,000份 | 1.000元 | 2,060份鹏华资源B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