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修订稿及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改为备案制
□取消双10%限制 豁免指数化
集合关联交易限制
□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
间有条件转让
□放宽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
合计划的规定
□允许资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删除有关强制清盘的规定
⊙记者 孙霖 ○编辑 龚维松
22日晚,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办法》)及部分配套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行办法》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对业务规范要求等进行了适当调整,并进一步充实了监管要求。
同时,证监会还公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集合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定向细则》),对相关配套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
放松业务管制
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试行办法》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证监会并将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试行办法》拟取消和放宽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多项限制。
一是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
双10%限制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双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三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
四是适度放宽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规定。
(下转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