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再接利好 银证保金融产品都可卖(上接封一)
2012-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券商再接利好 银证保金融产品都可卖
(上接封一)
《草案》明确,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这一规定,既为证券公司开展代销业务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方便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代销方式,也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现有居间行为的尝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代销范围上,《草案》规定,券商可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同时,《草案》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券商代销需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剔除不合格的委托人和风险无法判断的产品。包括要求券商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同时慎选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其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草案》还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核心之一,要求券商采取必要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客户购买资金将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