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1.5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1.6 公司负责人张福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艳芝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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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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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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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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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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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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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1295.21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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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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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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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投资68,000万元在北京市大兴区兴建日处理鲜奶能力为1200吨的工业园。考虑到项目建设情况,需要增加生产线、科研楼及土建费用投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工业园项目追加投资9,8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工业园项目主体建筑已完工并投入使用,部分配套设施陆续投入,项目已投入70,401万元。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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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3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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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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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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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简称"民生银行")于2010年7月13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石家庄中院")起诉,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乡市林鹤乳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乡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新乡林鹤"或"新乡三元")偿还其向利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利乐中国")垫付的设备款人民币755.02万元、手续费39万元、自2010年7月13日起到还清前述垫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律师费3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石家庄中院于7月15日受理此案,并根据原告请求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新乡林鹤银行存款账户并查封了新乡林鹤土地使用权。
注2、新乡林鹤于2010年8月5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新乡市中院")起诉,要求三鹿管理人、利乐、民生银行共同赔偿新乡林鹤1080.87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新乡市中院已于8月16日受理此案。
注3、2011年4月2日,利乐、新乡三元和民生银行三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已在公司2010年年报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其中约定:各方确认欠付金额358.61万美元,民生银行应于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利乐公司支付欠付金额的97%,即347.85万美元。利乐足额收到和解金额,即视为原合同及《转让协议》项下设备的所有权将转移至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向利乐付款后,新乡三元应分三期向民生银行支付373.86万美元作为补偿,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为:(1)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新乡三元向民生银行支付123.11万美元,此笔支付应不迟于民生银行向利乐付款的时间;(2)2012年3月31日前,新乡三元向民生银行支付107.86万美元;(3)2012年9月30日前,新乡三元向民生银行支付142.89万美元。起诉各方于《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均已撤回诉讼。新乡三元已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分别于2011年4月、2012年3月向民生银行支付了前两期设备款。
6.6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6.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会计报告
7.1 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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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2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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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福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旭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艳芝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2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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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福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旭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艳芝
(下转A8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