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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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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2-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副董事长王学明先生委托公司董事李小晶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1.5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6 公司负责人韩铁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树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勇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中储股份
    股票代码600787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姓名薛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电话010-83673502
    传真010-83673332
    电子信箱xuebin@cmstd.com.cn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11,060,132,233.5311,085,379,430.85-0.227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4,353,635,910.824,230,852,535.902.90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5.18235.03612.9021
     报告期(1-6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利润289,172,528.67242,910,563.4919.0449
    利润总额299,803,386.92246,958,555.2721.398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058,400.46177,869,698.8123.71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0,126,403.63173,468,501.629.6028
    基本每股收益(元)0.26190.211723.71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0.226313270.206484869.6028
    稀释每股收益(元)0.26190.211723.718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09374.2957增加0.798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4,432,565.34-297,509,325.17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6600-0.3541不适用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00,213.8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271,717.27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29,204,330.5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258,927.11
    所得税影响额-9,958,797.2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55,605.20
    合计29,931,996.83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53,132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国有法人45.75384,324,290375,923,22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体分红-018L-FH001沪其他1.8115,214,951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5513,053,81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4912,486,540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1.3010,930,300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1910,000,0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957,999,95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917,666,17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0.907,521,260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726,074,675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体分红-018L-FH001沪15,214,951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3,053,815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2,486,540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930,3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8,401,070人民币普通股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7,999,957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666,175人民币普通股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21,26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6,074,675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行业或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物流业务1,370,509,124.531,042,865,122.6223.917.6710.36下降1.86个百分点
    贸易业务11,488,171,06911,236,633,693.372.1916.6516.96下降0.26个百分点

    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天津5,959,187,578.4232.21
    上海154,199,267.73-3.19
    江苏3,328,344,942.40-3.17
    山东491,228,386.2022.57
    北京651,686,192.14149.14
    辽宁217,653,481.892.30
    陕西413,141,463.974.71
    河南833,983,621.93-20.25
    湖北380,402,950.806.56
    湖南311,809,816.77-8.78
    四川85,526,962.07-36.24
    河北143,722,881.36-0.53
    广东382,340,752.01133.84
    减:公司各地区内部抵销-457,480,389.93 
    合计12,895,747,907.7615.68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承诺项目是否变更项目拟投入金额实际投入金额是否符合计划进度预计收益

    (全年)

    产生收益情况(半年)
    无锡物流中心二期项目19,017.1419,017.143,483.24684.75
    天津南仓分公司业务综合楼项目7,2007,355.15972.9259.25
    天津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项目00   
    咸阳东风路装饰建材市场项目4,798.074,798.07711.17237.75
    廊坊物流业务办公用房项目2,862.192,862.19463.93118.24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0,00030,000  
    合计/63,877.4064,032.55/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的说明(分具体项目)咸阳东风路装饰建材市场项目:项目投入初期,实施多项优惠措施

    廊坊物流业务办公用房项目:项目投入初期,产能未完全释放

    变更原因及变更程序说明(分具体项目)无锡物流中心二期项目变更原因为项目资金结余;

    天津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项目变更原因为市场环境变化。


    南仓分公司业务综合楼项目实际成本为9611.3万元,超出承诺投资额2411.3万元由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拨付155.15万元,其余投资额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变更投资项目资金总额17,425.86
    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承诺项目变更项目拟投入金额实际投入金额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变更项目的预计收益产生收益情况
    补充流动资金无锡物流中心二期项目12,425.8612,425.86  
    补充流动资金天津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项目5,0005,000  
    合计/17,425.8617,425.86/ /

    5.7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进度项目收益情况
    上海临港物流园奉贤分区物流基地项目39,58948% 
    南京滨江物流中心26,38229% 
    南阳寨分公司建设106库房762.1862% 
    洛阳建设商务楼C座项目89356% 
    咸阳轻工物流市场建设项目1,104竣工刚竣工尚未投产
    青岛三期库房及分拣车间项目1,343.6422% 
    上海吴淞分公司“民兵训练基地”项目3,127竣工50.00
    中储辽宁物流产业园一期一阶段38,65339% 

    青岛三期库房及分拣车间项目预算投资额1223.64万元,因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实际投资额为1343.64万元。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3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2.8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0.27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0.27

    6.4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余额发生额余额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3

    6.5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因永航钢管公司欠款不还且将质物擅自从本公司的监管地点转移,哈尔滨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航钢管公司偿还欠款,张晓勇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作为质物的监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法院作出的(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永航钢管公司偿还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欠款13,023,176.78元及利息1,381,071.25元,张晓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以本公司系质物的监管人,对质物的部分灭失负有责任为由,判令本公司在15,068,288.00元的范围内对永航钢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院依据该判决已强制执行本公司10,261,566.00元给付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

    2011年7月,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平金属公司。

    10,261,566.00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

    公司已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法院已受理。

    案件受理费83369.4元,由被告永航钢管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8年9月,本公司分别与上海中轻石油钢管有限公司(简称中轻公司)、埃力生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公司代中轻公司向埃力生公司采购螺旋焊管;派耐特公司为埃力生公司担保人。由于埃力生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已丧失交付货物的能力,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6,000,000.00已仲裁。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0,300元,由埃力生公司承担;

    4、派耐特公司对埃力生公司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2012年6月30日已执行412万元。由于埃力生公司和派耐特公司均已停产歇业,目前未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剩余未执行金额无法收回。
    2010年6月,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大民三初字第104号],就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做出判决。

    由于公司不服判决结果,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判决。

    37,774,595.05终审已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72元,由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2008年3月,本公司与嘉萱华公司签署编号为PL/BL/19/08-09及MO1195SL的两单《代理进口协议》,并共同与天津外代报关行签署相应编号的《进口铁矿港口代理及控货协议》,约定本公司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两船铁矿粉,共计92,000湿吨左右。本公司受嘉萱华公司委托,代为签订进口合同,并办理开具信用证、赎单、结算、报关等履行进口合同所必需的进口手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进口合同项下的对外付汇款,并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同时,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税款、保险费、银行费用、押汇利息、港口费用、仓储费等全部合同履行的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铁矿粉91,000余吨,货款总金额人民币107,744,637.9元。因市场行情变化,被告在支付少量款项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拒不付款、拒不接货的情况下,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剩余货物。鉴于嘉萱华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71,810,135.39已判决。如嘉萱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51元,由嘉萱华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
    本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履行合同任何义务,故应依据合同约定返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

    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0,257,000.00已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085元,由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志欣共同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在执行中给付原告。

    执行过程中。
    为解决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大科技”)换股的重组运作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矛盾,太平洋证券实施了定向增发,共发行股票10200万股(增发后,本公司持股比例降为3.33%),并由参与该次定向增发的四家公司[利联百货、深圳天翼、北京冠阳、湛江涌银]作为太平洋证券的换股股东,代表太平洋证券全体股东参与了原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以其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份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了比例换股。鉴于重组成本应由全体股东承担,而原云大科技所有者权益已为负值,云大科技股票已无实际价值,为补偿换股对换股股东实际造成的损失,太平洋证券发起人股东与太平洋证券换股股东签署了《太平洋证券发起人及拟增资股东就拟增资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股权置换之成本分担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一致同意按增发后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应承担重组成本,待发起人股东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把相应股份无偿转让给换股股东,本公司应分担股份总数为2021401股,应分别转让给利联百货211798股、深圳天翼496455股、北京冠阳1207249股,湛江涌银105899股。为保证《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太平洋证券发起人股东与太平洋证券换股股东签订了转让股份的质押协议。

    本公司所持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公司已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股份的无偿转让事宜提出申请,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尚未完成,造成该部分股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申请人认为本公司构成了对协议的违约,并申请仲裁。

     已仲裁。上述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产生的孳息全部归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转让股份的同时将此孳息转让过户给申请人;

    本案仲裁费由我公司承担人民币36026元。

    执行完毕。
    2008年3月至5月,本公司与皓宁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08INGWZC/IR0020、08INGWZC/IR0025、08INGWZC/IRO029及08INGWZC/IR020Z的四单《代理进口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受皓宁公司委托,代理进口铁矿石粉。双方约定,由本公司与外商签订买卖合同并以信用证方式对外商付款;皓宁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向本公司支付一定保证金,剩余货款在本公司对外付汇前三日支付给本公司,有关海关报关费、港杂费、仓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皓宁公司须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本公司支付代理费。双方还约定,如果皓宁公司在本公司对外付汇时仍不能将货款付给本公司,将视为逾期付款,本公司可按约定加收罚息或者自行处置货物并保留向皓宁公司追索损失的权利。

    上述协议签订后,皓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共计26,947,952.65元,本公司依约代理皓宁公司进口铁矿粉,货款总金额人民币260,111,398.66元。但被告在支付72,901,175元货款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皓宁公司拒不付款,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协议项下的货物,处置货物共收回货款86,600,136.3元。鉴于皓宁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85,536,856.83已判决。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80.00元,由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2008年4月,公司与天津开发区琦晟矿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先后签订进出口代理协议三份,约定本公司受被告委托代理进口铁矿石。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进口了铁矿石。而被告在履行了部分付款提货义务后,拒绝继续履行协议,致使本公司遭受货款不能收回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977,006.78元。本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因此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977,006.78尚未开庭审理。  

    A、2008年5月-6月,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简称金桥支行)与永航钢管公司签订了下述两份贷款合同:一份为最高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用途为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9年4月22日;一份为额度为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同时双方分别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约定永航钢管公司提供质物(钢材)作为动产质押,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为保证主合同履行,永航钢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勇向金桥支行出具担保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作为质物监管方,就上述质押合同标的先后与金桥支行、永航钢管公司签订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永航钢管公司出质的质物由本公司监管。但在合同执行中,永航钢管公司违反质押监管协议,未经监管方同意转移质物(钢材)3535吨。

    因永航钢管公司欠款不还且将质物擅自从本公司的监管地点转移,哈尔滨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航钢管公司偿还欠款,张晓勇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作为质物的监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法院作出的(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永航钢管公司偿还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欠款13,023,176.78元及利息1,381,071.25元,张晓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以本公司系质物的监管人,对质物的部分灭失负有责任为由,判令本公司在15,068,288.00元的范围内对永航钢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院依据该判决已强制执行本公司10,261,566.00元给付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

    2011年7月,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永航钢管公司偿还原告10,261,566.00元;

    2、判令被告张晓勇对永航钢管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和平金属公司对永航钢管公司偿还义务中的8,962,928.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告永航钢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10,261,566.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369.4元,由被告永航钢管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哈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法院已受理。

    公司对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

    B、2008年9月,本公司分别与中轻公司、埃力生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公司代中轻公司向埃力生公司采购螺旋焊管,派耐特公司为埃力生公司担保人。由于埃力生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已丧失交付货物的能力,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2、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3、请求埃力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4、由埃力生公司承担申请仲裁费用;5、请求第二被申请人派耐特公司对上述2-4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2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因审理时,案外人中轻石油公司向本公司承诺,其支付给本公司6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冲抵埃力生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故本公司提出变更仲裁请求,将原第二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1400万元",获得仲裁庭准许。

    仲裁庭在审理后认为:本公司与埃力生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埃力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终止,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派耐特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对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埃力生公司的履约所作的保证,现埃力生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派耐特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案裁决如下:

    1、埃力生公司向本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400万元;

    2、埃力生公司向本公司偿付违约金200万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0,300元,由埃力生公司承担;

    4、派耐特公司对埃力生公司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2012年6月30日已执行412万元,剩余金额公司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由于埃力生公司和派耐特公司均已停产歇业,目前未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剩余未执行金额无法收回。

    C、2009年2月25日,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底线控制型)》,由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监管松源集团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出质的97,198.8吨玉米。由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贷后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因此起诉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支付3,716,0943.75元人民币;2、如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后,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按照垫款发生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损失36,142,068.22元及罚息(截止至2009年11月22日为1,632,526.83元,以本金36,142,068.22元自2009年1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2、公司对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72元,由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2010年8月,本公司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我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做出的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72元,由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预提与该项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为人民币37,779,595.05元。

    D、2008年3月,本公司与嘉萱华公司签署编号为PL/BL/19/08-09及MO1195SL的两单《代理进口协议》,并共同与天津外代报关行签署相应编号的《进口铁矿港口代理及控货协议》,约定本公司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两船铁矿粉,共计92000湿吨左右。本公司受嘉萱华公司委托,代为签订进口合同,并办理开具信用证、赎单、结算、报关等履行进口合同所必需的进口手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进口合同项下的对外付汇款,并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同时,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税款、保险费、银行费用、押汇利息、港口费用、仓储费等全部合同履行的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铁矿粉91000余吨,货款总金额人民币107,744,637.9元。因市场行情变化,被告在支付少量款项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拒不付款、拒不接货的情况下,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剩余货物。鉴于嘉萱华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1,553,174.52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垫付款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190,111.3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066,849.52元(从2008年7月8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0年1月31日,计7,066,849.5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因嘉萱华公司未按《代理进口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长期占用本公司的资金,嘉萱华公司应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如下判决:

    1、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储股份垫付款人民币62,741,838.51元;

    2、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代理费人民币1,553,174.52元;

    3、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7,155,839.34元,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18,125,839.34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计算;其中9,180,755.74元,自2009年6月12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76,698,361.75元,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59,448,361.75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止计算;其中46,652,167.85元,自2009年7月11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驳回中储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如嘉萱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51元,由嘉萱华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已受理,正在执行过程中。

    该案所涉铁矿粉,公司已完成销售,相关损益已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E、2008年3至9月份,本公司作为需方与作为供方的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名称为张家口万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泰全公司)先后签订了五份钢坯买卖合同,合同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及结算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和预期收益等。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德泰全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025.7万元,但被告德泰全公司收到货款后却未按照约定供货。本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德泰全公司返还货款,被告德泰全公司虽多次承诺返还,但时至今日仅返还100万元。为维护公司利益,2009年11月,公司与德泰全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德泰全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价值约262,776,305元作为上述合同预付货款119,800,000元以及续签合同项下预付货款的抵押担保。2010年1月,被告张志欣向本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德泰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本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履行合同任何义务,故应依据合同约定返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

    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货款人民币11925.7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后来,公司要求对德泰全公司及张志欣女士价值11925.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法院认为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德泰全公司、张志欣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5.7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上述二被告其他财产。

    目前,法院已判决,判决如下:

    1、德泰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257,000元及相应利息(起始日期:WLZCGFNM080509号合同项下,以203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2日起;WLZCGFNM080311号合同项下,以3013.7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6日起;WLZCGFNM080114、WLZCGFNM080114-2号合同项下,以1682万元、240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26日起;WLZCGFNM080814号合同项下,以290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2、张志欣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德泰全公司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驳回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085元,由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志欣共同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在执行中给付原告。

    由于德泰全公司未按期执行法院判决,公司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诉德泰全公司及张志欣女士一案作出的(2011)津高民二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公司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津高民二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令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20,25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请求对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以抵押财产清单为准)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清偿债务;

    3、同时支付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3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085元。

    法院已受理我公司申请,正在执行过程中。

    公司对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

    F、本公司于2007年初出资5000万元参与了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2007年2月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本公司持有股份5011.85万股,持股比例3.58%。为解决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大科技")换股的重组运作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矛盾,太平洋证券实施了定向增发,共发行股票10200万股(增发后,本公司持股比例降为3.33%),并由参与该次定向增发的四家公司[利联百货、深圳天翼、北京冠阳、湛江涌银]作为太平洋证券的换股股东,代表太平洋证券全体股东参与了原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以其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份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了比例换股。鉴于重组成本应由全体股东承担,而原云大科技所有者权益已为负值,云大科技股票已无实际价值,为补偿换股对换股股东实际造成的损失,太平洋证券发起人股东与太平洋证券换股股东签署了《太平洋证券发起人及拟增资股东就拟增资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股权置换之成本分担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一致同意按增发后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应承担重组成本,待发起人股东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把相应股份无偿转让给换股股东,本公司应分担股份总数为2021401股,应分别转让给利联百货211798股、深圳天翼496455股、北京冠阳1207249股,湛江涌银105899股。为保证《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太平洋证券发起人股东与太平洋证券换股股东签订了转让股份的质押协议。

    本公司所持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公司已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股份的无偿转让事宜提出申请,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尚未完成,造成该部分股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上述四家换股股东认为本公司构成了对协议的违约,并申请仲裁。其对本公司的仲裁请求如下:

    1、利联百货要求我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211798股过户给该公司,并支付孳息;

    2、深圳天翼要求我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496455股过户给该公司,并支付孳息;

    3、北京冠阳要求我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1207249股过户给该公司,并支付孳息。

    4、湛江涌银要求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105899股过户给该公司。

    仲裁庭经合议,对本公司的裁决如下:

    1、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211798股过户给利联百货;

    2、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496455股过户给深圳天翼;

    3、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1207249股过户给北京冠阳;

    4、本公司将所持太平洋证券股份105899股过户给湛江涌银。

    上述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产生的孳息全部归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转让股份的同时将此孳息转让过户给申请人;

    本案仲裁费由我公司承担人民币36026元。

    目前,公司对该裁决已执行完毕。

    G、2008年3月至5月,本公司与皓宁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08INGWZC/IR0020、08INGWZC/IR0025、08INGWZC/IRO029及08INGWZC/IR020Z的四单《代理进口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受皓宁公司委托,代理进口铁矿石粉。双方约定,由本公司与外商签订买卖合同并以信用证方式对外商付款;皓宁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向本公司支付一定保证金,剩余货款在本公司对外付汇前三日支付给本公司,有关海关报关费、港杂费、仓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皓宁公司须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本公司支付代理费。双方还约定,如果皓宁公司在本公司对外付汇时仍不能将货款付给本公司,将视为逾期付款,本公司可按约定加收罚息或者自行处置货物并保留向皓宁公司追索损失的权利。

    上述协议签订后,皓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共计26,947,952.65元,本公司依约代理皓宁公司进口铁矿粉,货款总金额人民币260,111,398.66元。但被告在支付72,901,175元货款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皓宁公司拒不付款,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协议项下的货物,处置货物共收回货款86,600,136.3元。

    鉴于皓宁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皓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3,662,134.71元;判令皓宁公司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296,831.72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港口费用9,577,890.4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货款71,074,640.36元及利息。

    2、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296,831.72元。

    3、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费用9,577,890.40元。

    4、驳回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80.00元,由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所涉铁矿粉,已完成销售,相关损益已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H、2008年4月,本公司与被告先后签订进出口代理协议三份,约定本公司受被告委托代理进口铁矿石。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进口了铁矿石。而被告在履行了部分付款提货义务后,拒绝继续履行协议,致使本公司遭受货款不能收回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977,006.78元。本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因此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偿还代理进口协议项下欠款,总计13,977,006.78元;

    2、判决被告承担上述欠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公司对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

    6.6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6.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初投资成本占该公司股权比例(%)期末账面价值报告期损益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
    600665天地源280,000.00 525,360.000.0042,57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法人股
    601727上海电气93,300.00 1,021,403.520.00-90,716.7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法人股
    600649城投控股336,000.00 1,155,200.000.00144,00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法人股
    601099太平洋证券32,562,147.912.08216,128,003.1021,402,900.44-13,360,600.5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法人股
    合计33,271,447.91/218,829,966.6221,402,900.44-13,264,747.34//

    6.6.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会计报告

    7.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审计

    7.2 财务报表

    (下转51版)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4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13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1名,公司副董事长王学明先生委托公司董事李小晶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二、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总结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所属南京分公司所拥有部分资产拆迁及获取补偿的议案》

      同意公司所属南京分公司对所拥有位于南京市下关区河路道1号的部分地上资产进行拆迁,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1943.30平方米,全部拆迁资产帐面净值为1073万元,拆迁费用及人员安置等支出预计约2800万元。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对我公司支付17177.5万元(大写:壹亿柒仟壹佰柒拾柒万伍仟元整)补偿款。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我公司将与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签署相关协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的议案》

      1、分公司名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暂定)

      2、分公司负责人:杨飚

      3、分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综合货运场站(场)(仓储);商品加工、包装。一般经营项目:搬运装卸;物流业务技术咨询;金属材料、冶金炉料、矿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售;库场设备租赁;国际货运代理。(暂定)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最高额为叁亿元人民币(敞口)的综合授信业务,授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即期国内信用证及证下押汇/代付,期限一年。同时,该授信可授权给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港分公司使用,并授权其分公司负责人于军先生签署相关用信合同。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决定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在第二章第十三条“主营范围”中增加“预包装食品(含食糖);纸品、纸浆、木浆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重油、渣油”;

      (2)删除原第一百八十七条;

      (3)在原第一百八十六条之后增加如下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需偿还已发行的长期债券(含中期票据)本息;(2)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重大投资、收购资产等重大现金支出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3) 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并且累计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经营规模及行业知名度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的方式与中小股东沟通与交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与诉求;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原第一百八十八条序号改为第一百九十条,此后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以上六、七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2年9月14日上午9:30在北京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人,反对票0,弃权票0。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44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五届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13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晓红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根据《证券法》68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2年上半年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三、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总结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人,反对票0,弃权票0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45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定于2012年9月14日上午9:30在北京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主要议程

      1、审议关于聘用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出席会议对象

      1、2012年9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具有上述资格的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

      三、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登记时间:2012 年9月12日、13日(上午 9:30——下午 4:00)

      联 系 人:黄晓、郑佳珍

      联系电话:010-83673502

      传 真:010-83673332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8号楼

      邮 编:100070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25日

      附: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法人盖章):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