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86 证券简称:扬农化工 编号:临2012-010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专人送达及传真方式召开,经9名董事签署,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二〇一二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拟将经营范围作如下变更:
原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农药的制造、加工(按批准证书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加工;精细化工产品、农药的技术开发、应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现变更为:
许可经营项目:农药的制造、加工(按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加工;精细化工产品、农药的技术开发、应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卫生用、农用拟除虫菊酯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及农药(按批准证书经营)的制造、加工;本单位产品的销售及技术开发、应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
现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农药的制造、加工(按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加工;精细化工产品、农药的技术开发、应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原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结合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2、在现金流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四)现金红利分配的比例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了提高资金效益,董事会授权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在总额不超过5亿元、单项投资不超过1.7亿元的范围内,进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授权有效期为一年。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