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18 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2—02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2年8月24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出席1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唐双宁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核销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对外披露。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四、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行长授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2012-2013年度续保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8月24日
附件:
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条款的议案
董事会:
2012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见附件1),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2012年6月29日,北京证监局就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要求辖区各公司参考《通知》所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部分修改建议》文本对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应于8月31日前完成。
为落实《通知》要求,现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对现行有效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作如下修订:
1、《章程》原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回购本行股份;
(四)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发行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回购本行股份;
(四)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发行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章程》原第二百三十一条,调整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本行《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本行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以本行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计算依据,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章程》原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分配股利。以股份方式分配股利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银监会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修订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行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
1、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标准,或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当年末资本充足率将低于监管标准的情况;
2、已计提准备金未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的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其他本行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本行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应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4、增加一条,作为《章程》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行长办公会拟定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本行因前述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章程》原第二百三十一条,调整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内容不变: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增加一条,作为《章程》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7、调整《章程》条款编号:
《章程》原第二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的序号相应顺延,调整为第二百三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九条;《章程》涉及原第二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条款编号引用的内容,相应调整。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章程》修订之日起,本行按照修订后的《章程》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5月19日审议通过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息分配政策》不再执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如获通过,将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证券代码:601818 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2—02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2年8月24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10名,实际出席9名,夏斌外部监事委托王寰邦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牟辉军监事会副主席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没有发现参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 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