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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7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7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7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77)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7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7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8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81)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8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8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84)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8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028-8669132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张耘钒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四川地区)、400-660-0109(全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郭新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孙建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7日证监许可[2012]1067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1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24%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0.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0.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2)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6%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0.4%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2、投资者如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0。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折算份额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4.5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32%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0.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0.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2)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8%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0.6%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0.1%的赎回费;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以上(含30天)的,赎回费为0。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列明。短期交易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T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万元、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
    申购金额(元,a)1,000.00500,000.00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0.8%0.6%0.4%
    净申购金额(c=a/(1+b))992.06497,017.891,992,031.87
    前端申购费(d=a-c)7.942,982.117,968.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1.2301.2301.230
    申购份额(=c/e)806.55404,079.591,619,538.11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1.230
    申购份额(e=c/d)4,064,227.64

    例四:假定T日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5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60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25=12,250.00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结算机构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80%。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各类企业/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券、票据等,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国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买入并持有核心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1)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主要有:

    ①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②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基金可在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③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行业配置策略

    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受所处行业的影响,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运行阶段表现不同。通常,在经济下行的过程中防御性行业的表现要好于周期性行业,而在经济上行的过程中,周期性行业的表现优于防御性行业。就周期性行业而言,在经济下行的周期中,早周期行业比晚周期行业提前进入衰退,而在经济上行的过程中,早周期行业比晚周期行业提前复苏。因此,根据经济运行周期选择回报较高的行业的信用债券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3)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征。基金将根据这些特征,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获取利差收益。此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限制的变动,也可能造成某类债券利差的迅速变动。利差轮动策略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子策略:

    ①信用等级轮动。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利差变动最为明显,其变动与经济周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经济处于上升周期中时,企业违约风险下降,信用利差下降,而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信用利差下降更为明显。此时基金将优先买入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等待信用利差下降后卖出,获取资本利得。

    ②行业周期轮动。发行主体属于不同行业的信用债券,其信用利差也会随着行业景气的变动而变动。比如,经济上升周期初期,可买入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行业和中游制造业等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券;经济上升的后期,可买入原材料开采等相关行业和消费服务业等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券,以此获取信用利差缩小带来的资本利得。

    ③政策限制轮动。此类轮动机会指由于投资主体投资限制的变动造成某类债券供需关系逆转使得利差明显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

    (4)预期信用评级变动策略

    基金将根据对债券信用评级变化的预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当预期某些债券信用评级将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基金可以买入(卖出)此类债券以获得(回避)由于信用评级上升(下降)所带来的收益(损失)。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论后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准收益率=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20%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停止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基准及权重构成,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的1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相关投资比例参照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以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②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4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仅C类收取)。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九)认购费用”以及“(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债券投资风险和股票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不低于80%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相对于一般债券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④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⑤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⑥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五)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基金账户开立等相关手续后(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即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证券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使用,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包括:

    1、经营行为规范,在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3、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4、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和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确定开展合作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交易单元的使用及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等综合服务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根据评价结果,对交易量分配进行统一管理,并使用相应的证券交易单元。

    (三)证券经营机构的更换

    若已签订协议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综合研究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提出终止协议并退租其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始终关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合作意向,接受其发送的研究报告等研究服务,为后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变更以及交易单元的管理作准备。(下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