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 接待旅游者;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一旦甩团或违反旅游合同,旅行社将支付旅游者赔偿金;
□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将被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据新华社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至此,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和广大旅游者一直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
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为了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草案共十章98条,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旅游安全、零负团费、景区票价、强迫购物、导游执业许可、旅游者维权困难等,均有相应规范。
比如,针对“零负团费”,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就立法必要性、立法总体思路、草案主要内容以及本法调整范围、资源保护、旅游发展规划、解决旅游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旅游市场规范等问题作了说明。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则表示,“旅游法一旦正式颁布之后,原来国务院颁布的和旅游相关的条例还要修改,各省区市已有的立法也要做相应修改。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加大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特别是对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查处。”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公众发现,每年一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消费者感到吃不消。
旅旅游法草案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旅行社违约将支付旅游者赔偿金
旅游者跟团旅游,最怕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的问题。旅游法草案明确了旅行社甩团应负的责任以及违反合同后果处理规定。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部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将被停业或吊证
旅游法草案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