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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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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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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2-018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13日以书面、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12年8月26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杨振兴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山东证监局《关于转发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号),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分红管理制度和分红决策监督机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现金分红政策,分红决策机制及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等。

      因此,为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章节进行修订,以明确分红决策机制及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详见附件一。

      本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四、《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的议案》

      本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支付股东股利的形式应优先采取现金形式,而且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现金分红比例及间隔期限: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十一)公司当年度盈利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二)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