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8 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编号: 临2012-020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16日以传真和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12年8月27日在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董事赵青春、赵玉怀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委托李德禄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吴松毅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委托王玉宝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2年半年报》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证监[2012]105号)和《关于对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内证监[2012]167号)的要求,现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拟修订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订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拟修订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拟修订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原则上在盈利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否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拟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七)公司原则上在盈利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否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议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证监[2012]105号)和《关于对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内证监[2012]167号)的要求,现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中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原独立董事制度第六条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职权外,应对以下事项各自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情况;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拟修订为:
第六条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职权外,应对以下事项各自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情况;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6、对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符合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本公司2012年度的审计工作,经协商,2012年度本公司拟支付其审计报酬70万元(包括子公司的审计费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2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相关文件,主板上市公司应在 2012 年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并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综合考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及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熟悉程度,提名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内部控制审计的报酬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为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增加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入股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编号:临2012-02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16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2012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主席杨秀林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五名监事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2年半年报》及《摘要》:
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报制作及报送等相关规定,作为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了《2012年半年报》及《摘要》后出具意见如下:
(一)《2012年半年报》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12年半年报》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2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成果和财务状况;
(三)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监事会认为: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二、三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28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编号: 临2012-022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鉴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担任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业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聘期已到,经双方协商,公司不再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司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两年来所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研究同意,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经协商,2012 年度本公司拟支付其审计报酬70 万元(包括子公司的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是中国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该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2000年至2011年间,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立信又相继在北京、深圳等地设立了二十二家分所。立信现有从业人员4000多名,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千余人,总部设在上海。其客户遍及全国,其中上市公司近300家,外商投资企业2000余家,并为大型央企、国有集团、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提供审计及相关业务。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编号:临2012-023
关于为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
增加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下称“昆仑碱业”)100万吨/年纯碱项目经过系统调整、调试和改造,工艺消耗指标下降明显,日平均产量逐步提升。生产装置运行逐步稳定、连续。由于昆仑碱业所处试生产期间,为弥补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不足,拟申请增加银行贷款额度30,000万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海西蒙西联碱业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蒙西联”)以其拥有昆仑碱业的股权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6月
注册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茫崖路14号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禄
经营范围:工业纯碱的生产销售;工业盐的开采、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蒙西联公司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12年7月,昆仑碱业总资产321,212.16万元,总负债268,308.46万元,净资产52,903.70万元,未分配利润-887.31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蒙西联以其拥有昆仑碱业的股权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担保金额:30,000万元。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议案提交之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74,000万元,均为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昆仑碱业累计申请本公司为其担保的银行贷款总额240,000万元。
被担保单位新建100万吨纯碱项目拥有当地盐湖矿、石灰石矿和煤矿资源,项目投入生产运营以后具有明显的成本和规模优势,盈利能力较强,现试生产运行进展良好,达产达标进展顺利,自身能够偿还所借银行贷款,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采取了规避风险的反担保措施,可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28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编号: 临2012-024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
碱业有限公司入股青海柴达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昆仑碱业”)拟以每股壹元的价格向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目前正在改制组建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上报中国银监会)投资入股壹仟万元,并在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柴达木商业银行”)设立时作为发起人之一入股该行,青海昆仑碱业共计入股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00元),占该行计划募集总股本一亿元的10%。
二、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本情况:
(一)、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本情况:
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于2007年3月22日,是由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下辖七家农村信用社共同合并后组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下辖1个营业部、7个信用社,在职员工72名。自2006年以来,各项业务得到快速、稳健发展,各项指标均得到大幅提升,2011年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被评定为A级联社。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拟募集资金扩大注册资本,改善监管指标,充实资本实力,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筹建标准。
(二)、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主要财务状况:
以下数据均出自2011年末决算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核确认。
1、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1年 | 项目 | 2011年 |
总资产 | 83311.96 | 总负债 | 80657.91 |
其中:流动资产 | 31386.73 | 其中:流动负债 | 63398.27 |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 43 | 所有者权益 | 2654.05 |
其中:实收资本 | 1570.79 |
2、 近三年损益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年 |
营业收入 | 2145.40 | 2212.02 | 3266.00 |
利息收入 | 2049.69 | 2079.74 | 3098.45 |
营业利润 | 61.00 | 337.00 | 602.00 |
净利润 | 65.62 | 279.33 | 294.19 |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影响情况:
(一)、拟设立的柴达木商业银行发展前景好,预期报酬率高
该行位于青海省海西州,柴达木盆地作为海西州的主体,地域辽阔、资源富饶,素有我国“聚宝盆”的美誉。2010年3月国务院批准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为全国首批13个循环经济示范产业园区,将实验区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随着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的建立,海西州的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该行的成立是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设立的首家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与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相比,具有审批流程快捷、手续简单等优势。因此,该行具有良好的投资前景,有较好的投资价值。
(二)、通过参股拟设立的柴达木商业银行,可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是海西州大型工业企业,与该行在同一地域。通过参股,可参与该行的决策经营,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补充解决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流动资金周转的资金需求,同时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服务,加快中盐青海昆仑碱业的资金周转,缓解企业压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