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临2012-049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21日以邮件和邮寄两种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告全文及摘要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摘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程鹏先生提名,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与会各位董事审议,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梁浩先生(简历附后)为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程鹏先生提名,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与会各位董事审议,一致同意聘任姜琴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陈明夏、齐大宏、茅宁、李心丹就上述人员的聘任发表独立意见:1、本次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表决、聘任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一规定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3、聘任的董事会秘书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梁浩先生简历
梁浩,男,197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
曾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任区域市场经理。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在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大区总经理,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琴女士简历
姜琴,女,汉族,生于1967年,统计师,大学学历。
2009年6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九期董事会秘书培训并获资格证书,2011年12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曾任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上述人员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临2012-050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0日,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就与青岛市胶州湾南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园”)债权纠纷一事,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7月22日,我公司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胶商初字第1534号),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予以审理,并于2012年2月24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1-031】、【2012-003】号相关公告)。
二、 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胶州湾南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的起因
我公司在2011年初年度例行审计时,发现我公司与南方家园在2006年实施资产置换时差价10,350,336.35元有重复记账的错误现象,我公司与南方家园历年来的正常往来账目为南方家园欠我公司4,731,431.17元,现因资产置换差价10,350,336.35元被重复记账,导致我公司应付南方家园5,618,905.18元。记账错误发现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南方家园偿还上述往来款无果后,于2011年7月20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就我公司与南方家园提起诉讼,要求:①判令南方家园立即偿还我公司债务人民币4,731,431.17元(肆佰柒拾叁万壹仟肆佰叁拾壹元壹角柒分);②判令由南方家园承担诉讼费用。2011年7月22日,我公司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商初字第153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予以审理,并于2012年2月24日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
近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651元。
四、我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公司正在商讨是否上诉,故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