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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1 证券简称:石煤装备 公告编号:2012-008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9号文件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40元。公司本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1,755,779.98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7月26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天健验〔2012〕1-13号《验资报告》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金桥支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广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在河北银行金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1371500000491,截止2012年7月26日,专户余额为1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煤矿采掘设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7,988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其中188万元期限3个月,800万元期限6个月,17,000万元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公司在兴业银行广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2020100100028096,截止2012年7月26日,专户余额为12,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煤矿采掘设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2,098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其中498万元期限6个月,11,100万元期限12个月,500万元智能定期存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公司在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2010100100339672,截止2012年7月26日,专户余额为4,7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3,9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其中200万元期限3个月,300万元期限6个月,3,400万元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2、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立军、褚力川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及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及广发证券分别与河北银行金桥支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广安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