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ST新农 编号:2012-043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30日上午11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所持股份为16306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1000000股的50.8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天仁先生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出售南口农场分公司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3068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持股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 0 股。)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股东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股东持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邀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 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决议公告。
(二)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59 股票简称:*ST新农 公告编号:2012-044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裁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棉浆”)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2012年6月20分别披露了《关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资抵债事宜进展公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宜进展公告》。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农一师法院”)就新农棉浆与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2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3号】,具体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2号】,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新疆海龙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以双方协商价人民币251,5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农棉浆,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新疆海龙所欠新农棉浆各项债务251,766,669.82元,以资抵债后,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尚欠新农棉浆债务266,669.82元,应当继续清偿。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新农棉浆;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抵债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新农棉浆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新农棉浆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执行费320,363.69元,由新疆海龙负担,鉴定费500,000.00元,由新农棉浆和新疆海龙各负担250,000.00元。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3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新农棉浆与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院正在处置中的位于阿拉尔市工业园区新疆海龙的2×15MW自备电厂系该公司承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对电厂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随后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2,882,226.70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金额由生效法律文书作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五日内将22,882,226.70元支付到本院指定的账户内。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