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方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并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2]204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的下属企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112,912万元,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121%,上述担保均未逾期。报告期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没有以上市公司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与其他单位互保等形式,公司自身的经营性贷款完全由大股东股权质押、大股东担保或是以大股东、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存货抵押完成。
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02412万元,提请公司予以关注。
4、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不存在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文君、陆 绮、崔健民、张小盟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