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2-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2-036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31日在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东8家,代表股份数242,847,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5%。
(三)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黄金干先生、独立董事秦雪军先生、独立董事王晓明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董事孙明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股)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242,847,4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关于《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242,847,44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谢福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