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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高管限薪:绩效薪酬四成需延付
    2012-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拟修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本次修订吸收了综合治理以来加强券商监管的经验,强化了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

      □ 证券公司高管薪酬支付应与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挂钩,建立薪酬的延期支付与止付制度,其中,高管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延期支付,延期发放时间不少于3年

      □ 延期发放期间,如果发生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履职导致证券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应止付相关人员未发放的薪酬

      ⊙记者 孙霖 郭玉志 ○编辑 龚维松

      3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将就修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下称《治理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主要对《治理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同时进一步强化了证券公司治理的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并对证券公司薪酬管理机制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本次修改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名称变更为《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并在维持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三方面修改。

      首先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删除并修改了与之相冲突的规定,并适应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在《治理准则》中对前述规定的部分内容作出细化规定。

      其次,本次修订吸收了综合治理以来加强券商监管的经验,强化了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以增强规定的有效性,促使董事、监事有效履职。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举行方式和记录方式,强化董事、监事履职的流程要求,修改监事的产生机制,建立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报告和披露机制,充实细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等。

      第三,本次修订借鉴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际组织、境外监管机构针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采取的改革措施,同时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实完善了对券商薪酬管理机制的规定,包括要求券商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规定董事、监事薪酬的确定程序,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止付制度,规定证券公司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

      在证券公司薪酬管理机制方面,《治理准则》规定,证券公司高管的薪酬支付应与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挂钩,建立薪酬的延期支付与止付制度,其中高管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延期支付,延期发放时间不少于3年。延期发放期间,如果发生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履职导致证券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应止付相关人员未发放的薪酬。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已经有部分证券公司实行了薪酬延期支付的安排,各证券公司延期支付的具体安排,应在符合《治理准则》规定的条件下,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