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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券商可参与合规区域性股权市场
    2012-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龚维松

      

      证券公司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性市场”)闸门正式打开。证监会31日发布实施《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明确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券商可参与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市场。

      区域性市场是为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各地已按统一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正在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证券公司可以参与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市场。《意见》对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具体而言,券商参与区域性市场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仅作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区域性市场的股东参与市场管理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不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开展挂牌公司推荐、挂牌公司股权代理买卖服务,并为区域性市场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及其他有关服务;证券公司还可以为区域性市场的挂牌公司提供转板服务。

      按照《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在参与区域性市场前,应对区域性市场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券商可参与的区域性市场须在完成整改、符合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该市场为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并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已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并公示;已建立规范的会员管理制度;已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申请挂牌的公司规定了必要的条件并予以公示;已明确登记结算规则、方式和程序并予以公示;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意见》同时规定,在区域性市场挂牌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及到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交易的,券商亦可依法为其提供服务。有关申请公开发行及到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交易的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转板制度由证监会制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管理不够规范,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要求,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