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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仪化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2012-018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

    ●股权登记日: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二)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

    ●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兹通告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谨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特别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因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建议,在原有公司章程的框架基础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

    一、原《公司章程》第213条:

    公司可以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则许可的其他方式。

    现建议修改为:《公司章程》第213条: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现金、股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则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进行半年度利润分配。

    (三)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为正,及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公司可对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应当符合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未提出或未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就相关的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二、原《公司章程》第214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分派股利时,应公告股东。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以人民币派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香港上市外资股股利以港币支付。

    现建议修改为:《公司章程》第214条:

    公司分派股利时,应公告股东。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以人民币派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香港上市外资股股利以港币支付。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注:

    一、根据本公司章程,在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二)收市后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至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H 股股份过户登记,以决定有权出席临时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 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此次临时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二、有权出席临时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本公司法定地址。惟上述书面回执并不影响依附注一有权出席临时大会的股东出席会议及投票之权利。

    三、出席临时大会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股东帐户卡(如适用)。

    四、凡有权出席此次临时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士作为代表出席临时大会并投票。

    五、股东或其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六、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最迟须在临时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法定地址方为有效。

    七、出席临时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八、预期临时大会需时半天,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九、本公司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

    联系人:吴朝阳先生

    石敏小姐

    电话:86-514-83231888

    传真:86-514-83235880

    邮编:211900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之A 股 股( 股东帐号 )/H 股 股(注二)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 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在江苏省仪征市 贵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举行之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

    日期:二○一二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请将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此回执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514-83235880,邮政编码为211900。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任表格代表的股份数目(注二)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持有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每股

    面值人民币1.00 元之A 股共 股( 股东帐号 )/H 股共 股(注二),现委任(注三)大会主席,或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举行之临时股东大会及其一切续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该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

    议案赞成(注四)反对(注四)
    特别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因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签署:(注五)___________

    日期:二○一二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数,并请删去不适用者。如未有填上股数,则以 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任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股东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本委托书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书面正式委任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以书面正式委任之代理人签署。

    六、本委托书(如由 阁下之代理人签署,则连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临时大会召开前24 小时送达本公司法定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临时大会,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之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