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新嘉联 公告编号:2012-33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且于2012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更正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事项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更正后)》。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9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9月2日(星期日)至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2 日下午15:00 至2012年9月3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表决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韦中总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61,186,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22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1,158,51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20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7,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78%。
3、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61,185,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股份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61,163,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股份5,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弃权股份18,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浙江新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位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29,660,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
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股份23,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王拥军先生和吴钢先生出具了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