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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
    2012-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2-017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临时提案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2年8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10日。

      2012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议在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新增《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控股集团持有公司100,377,57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5.70%,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提案程序合法,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作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兹定于 2012年9月17日(星期一)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就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9月17日上午9时;

      2、会议地点: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

      3、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为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帐户卡;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出席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12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3、登记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辽宁时代大厦12楼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辽宁时代大厦12楼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2357777-699 传真:0411-82798317

      邮政编码:116001 联系人:蒋明、李涛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参加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范围和权限为:若仅授权表决部分议案或对议案有明确赞同、弃权或反对的,授权时请注明)

      委托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数:

      委托人帐户卡号码:

      委托时间: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时间:

      附件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若公司在报告期内盈利但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请各位股东审议。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