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37 股票简称:恒邦股份 编号:2012-050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召开时间:2012年9月4日上午9:00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王信恩先生
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662.6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8%;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626,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