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定位收费模式成关注焦点
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相配套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已经出炉。据了解,该细则在人员管理、收费模式、服务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细化。
业内人士认为,该细则对投顾业务提出了明确的内容指引,未来在获批实施后将为投顾业务提供更全面的基础制度保障,并将促进相关业务的快速发展,但部分条款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记者 王晓宇 ○编辑 李剑锋
收益分成的收费模式未成文
近期,有关部门向部分券商下发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讨论稿。草稿共有十二章,包括:人员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协议签订等。与暂行规定相比,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如何进行客户分类管理、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多种收费模式、投顾如何更加规范的参与媒体合作等。
业务定位及收费方式是最受关注的话题,但在此次细则中并没有大的突破。其中,业界中呼声最高的放开全权委托模式并将与投资建议有关的客户资产增值等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允许和签约客户账户盈利挂钩的收费方式并未出现在此次细则中。
国信证券相关人士指出,与投资收益挂钩的收费方式将有效激励投顾做好业绩,但这一方式却与现行《证券法》的精神相违背。业界也多次探讨过,但始终难以绕开。
据《证券法》第171、143条等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以及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不过,券商经纪人士还指出,细则也为收益分成的收费模式“留了一手”,未来在基本大法修订的基础上,有望获得突破。比如细则指出,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多种收费方式,但需遵循“同等客户同等收费”的基本原则。
多项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此次细则虽然亮点颇多,但业内人士称,部分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例如,此次细则中提出“证券投资顾问不允许存在兼职情况”便引发业界热议。某沪上大型券商经纪人士指出,对于从事IB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经理的人员是否界定在兼职范围之内。我们建议在不违反执业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投资顾问在营业部内部有条件兼职,否则券商的人力成本过高。
又如,细则还指出,可以按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按照客户资产规模收费的,应将客户资产计算依据、费率等信息告知客户。有资深投资顾问指出,这里的资产规模的标准仍待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