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摸底”银证票据合作
⊙记者 钱晓涵 ○编辑 李剑锋
备受关注的银证票据合作业务,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本报记者获悉,上海市银监局日前向辖区内商业银行下发通知,要求银行自行上报截至2012年6月30日,已经购买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银监局要求银行详细注明,票据类资产在所购买券商资管产品中的占比。
8月中旬,本报曾报道银证合作暗藏“出表捷径”——部分商业银行委托券商定向管理表外资金,并要求券商用这部分资金买断属于表内资产的银行承兑汇票。(详见8月15日《券商资管规模大爆炸幕后调查》)
票据资产完成“出表”后,银行得以腾挪出更多的额度用以放贷;而券商则由于为银行提供了资金“通道”,获得一定的好处费。然而,在这种看似“双赢”的背后,银证票据合作因涉嫌绕开信贷额度监管而在业内备受争议。业内人士指出,银监部门近期向银行展开的调查举动,或是银证票据“通道业务”加强监管的一个信号。
“应该说在意料之中,我们并不感到吃惊。”上海某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央行今年7月下发的《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后,持票银行只能将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财务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这事实上已经明确了证券公司不得成为票据受让主体,考虑到《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正式执行,银证票据通道业务最多还有3个多月的整改时间。
“我们对这次调查的理解是,监管部门是在摸底。”上述负责人表示,银监局并没有直接发问叫停银证票据合作,只是要求银行上报材料。“大家心知肚明,既然监管部门已经重视起来,这块业务未来继续做大的可能性不大;银监局要求银行上报材料的潜台词就是,我们已经关注了,要注意适可而止。”
记者获悉,部分银行与券商依旧在票据收益权上开展合作。所谓投资“票据收益权”,是指券商向部分投资者募集资金,代理投资者购买银行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票据收益权的投资方式,获利部分归投资者所有,券商获得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在这种做法下,大部分银行无法在财务上将贴现票据资产做出表,票据依然占据着银行的信贷额度。
业内人士表示,只要不做买断,就是对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有益尝试;一旦做了买断,那么就涉嫌违规了。某银行人士表示,只要监管部门叫停票据合作,就一定会按规定办事。 “我们很关注证券行业的创新,今后也会注意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票据通道业务只是最基础的银证合作,银行最希望的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有所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