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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八钢债”2012年付息公告
    2012-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2-20

      债券代码:122098 债券简称:11八钢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八钢债”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八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9月16日(“起息日”)至2012年9月15日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利率为6.78%。

    ● 每手“11八钢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67.80元(含税)。

    ●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14日。

    ● 付息日为2012年9月17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2年9月16日(遇法定休息日,顺延至2012年9月17日)支付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八钢债(122098)

    3、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4、债券期限: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7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上市时间及地点:2011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起息日:2011年9月16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9月1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2014年9月16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方案

    按照《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78%。每手“11八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7.8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2年9月14日

    2、付息日:2012年9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9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八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已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11八钢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2012年9月17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八钢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4.2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八钢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7.8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9月14日下午收市后持有“11八钢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9月24日(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见附件)、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传真至本公司,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9月24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下列银行账户,用途填写“11八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钢城支行

    账户号码:3002027109022108026

    账户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于2012年9月24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陈海涛、范炎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政编码: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

    传 真:0991-3890266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11八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和2011年10月19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7日

    附件:

    “11八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9月14日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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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电子信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