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上市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2-075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由于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已于2006年4月1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本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公布了 《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2月2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7年3月5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回复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资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本)14.2.15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同意受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补充提供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2011年9月5日,本公司召开了嘉瑞新材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012年6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12年第15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获有条件通过。
2012年8月2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2]1014号《关于核准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向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文件、证监许可[2012]1015号《关于核准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文件。中国证券会核准了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豁免了华数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公告了《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已实施完成。
2012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因本公司属于2012年1 月1日之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本公司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
若在规定期限内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2-076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浦东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诉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项。
1、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诉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事项公告于2005年3月17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2、2005年9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该事项公告于2005年12月3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3、2009年1月5日,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甲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本公司(丙方)签署了《协议书》,就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本金4895.34万元银行借款达成和解。
该事项公告于2009年1月13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4、2012年7月24日,浦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支行出具了《债权债务结清证明书》,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确认:和解对价支付完毕,指定债务已经自动解除。
该事项公告于2012年8月1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5、2012年9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37号结案通知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本公司、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项。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本公司、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事项公告于2005年3月17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2、2005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
该事项公告于2005年9月1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3、2008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本公司签署了《减免利息协议》,就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未偿还本金1646.61万元逾期贷款达成了和解。
该事项公告于2008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4、2012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出具了《关于债务清偿完毕的确认函》,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确认:和解对价支付完毕,指定债务已经自动解除。
该事项公告于2012年7月14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5、2012年9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深中法执字第230号结案通知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诉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项。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诉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事项公告于2005年1月19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2、2005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3、2008年12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未偿还本金逾期贷款达成了和解。
该事项公告于2008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4、2011年8月,本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下发《确认函》,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确认: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的债务已全部结清。
该事项公告于2011年8月25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5、2012年8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沪二中执恢复字第267号执行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四、本公司涉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92151.68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法估计,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37号结案通知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执字第230号结案通知书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执恢复字第267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12-077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9月7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长沙市上城军天大酒店十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万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9,847,26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8,935,730股的25.10%;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8,935,730股的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延长授权期限》。
2011年8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宜(具体授权的范围及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8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事项已经2011年9月5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权期限为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9月4日。
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已实施完成。为确保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续相关事项处理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的授权期限延长六个月,延长期限自2012年9月4日起算。
(1)表决情况:
同意票29,847,26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票0股。
(2)表决结果:同意批准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延长授权期限。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棒律师、廖青云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瑞联合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