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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2-021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7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建设路55号成都华联东环广场1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 刘强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52,451,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223,336,4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3,400,185.74元,剩余部分8,457,361.46元结转下期(中期数据未经审计)。

      赞成:52,451,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 浒 律师 张竞元 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