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2-4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59】号文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银绒业”、“公司”或“发行人”)以配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7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银绒业总股本556,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166,800,000股,配股价格为3.89元/股。至9月3日配股缴款截止日有效认购数量为162,851,205股,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166,800,000股)的97.633%,认购金额为633,491,187.45元。扣除发行费用 23,305,811.74 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净额610,218,424.80元全部存于公司新开设的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专户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106018482776__,截止2012年9月5日,专户余额为_610,218,424.80_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多组份特种纤维高档纺织品纺纱技术改造___项目、__偿还银行短期借款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伍嘉毅_、_张广中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