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3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25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9月12日10:3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总经理熊铁虹先生主持。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954,560,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6%;均为截止到2012年9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参会股东或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过有效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54,560,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议案的内容详见2012年8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钱逊律师、谷琴琴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证券代码:600300 编号:临2012-03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7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12年9月12日在本公司会议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8人,杨启典董事长因公未能出席,委托孟召永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梅野雅之副董事长、东隆董事因公未能出席,皆委托藤谷阳一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总经理熊铁虹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1、通过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2、通过了关于贵州醇项目贷款的议案。
为了解决贵州醇项目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拟向公司发放并购贷款1.5亿元人民币并等额增加授信,期限五年,宽限期为1年,利率不低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贷款由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购结束追加本公司持有的贵州省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质押。 贷款用途为贵州醇酒业项目。
3、通过了关于公司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为了合理调整公司贷款结构,由短期贷款调整为中长期贷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拟给予公司人民币1.7亿元、3年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5%,由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追加内蒙古维维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乌海市白云乌素煤矿采矿证质押。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