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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
⊙记者 李小兵 ○编辑 全泽源
10月1日起,北京市将严格执行个人股权转让须先完税后变更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政策解读中明确税务机关为此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法核定。
“以前就有这个规定,只是很多地方都没有严格执行。”昨日,有上市公司高管表示,“此次涉及的‘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法核定’这一条,将使得自然人大股东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的避税更加困难。”
9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官网同时挂出两则公告,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一是《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号文”),公告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该公告所列示条款适用情况为: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对象为:转让方为自然人。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公告称,在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北京市地税局会同北京市工商局协调解决。
其二是《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6号文”),公告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4日。该公告适用对象则包括受让方和转让方,其主要说明了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纳税时应提交的材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6号文”里明确列示了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等。
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在关于“5号文”的解读中透露,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北京市将采取措施,一是从源头上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二是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法核定;三是税务机关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而对于“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中,包括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等,”北京市表示这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8月29日,上市公司方圆支承董事兼董秘高海军的配偶与其子女之间的“股权倒手”被认为是一次避税交易,在此也找到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