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公司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现将最近五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对公司履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确认,最近五年内公司未曾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处罚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五年内对公司发送的问询函、监管关注函、关注函如下:
一、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履行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问询函
(一)2008年 11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08]第 92号)
●问询函主要内容:
“2008年10月29日,你公司在《关于油页岩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中称,由于油页岩项目规划区铁路压矿、小矿无序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和储量下降、地址构造限制了油页岩的开采及安全生产、资源整合费用过高等原因,你公司大股东能源交通总公司经报请其主管机关终止了吉林桦甸油页岩项目。2008年10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题为《吉电股份:违背股改承诺悬疑重重》的文章对你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终止该项目提出了质疑:
(1)桦甸地区油页岩资源丰富、品质高,且另一家公司与该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在继续开发。你公司公告大股东是因为资源破坏、地址构造限制等原因而终止开发该项目的理由不充分。
(2)你公司大股东可能早已退出该项目,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这一信息。
(3)你公司大股东能源交通总公司股改时承诺:在吉林桦甸油页岩项目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转由你公司开发。你公司大股东终止该项目后,承诺履行的相关事宜如何安排。”
●2008年11月6日公司按时向深交所提交了复函与相关资料,公司复函主要内容:
1、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停止开发的理由
根据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能交总”)提供的资料:由于小矿无序开采和铁路压矿,资源的可采储量已不具备规模开发条件等原因。经过慎重研究,2008年2月,能交总将项目存在着不可行性因素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中电投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同意终止项目前期工作,并责成能交总向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请示终止中电投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关于建设吉林桦甸油母页岩综合开发项目框架协议》。
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终止油页岩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原因是:
(1)铁路压矿,造成可采储量严重下降,不具备规模开采条件。
根据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按三下开采规范编制的《采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孙家屯、公郎头、大城子井田可采储量及年设计生产规模分别为:孙家屯矿可采储量为8189万吨,经济可采储量为3627万吨,年产90万吨;公郎头矿可采储量为7143万吨,经济可采储量为1801万吨,年产90万吨;大城子矿可采储量为2078万吨,经济可采储量为951万吨,年产60万吨;北台子矿可采储量为328万吨,经济可采储量为246万吨,年产21万吨。可采储量总计17738万吨,经济可采储量总计6626万吨(指2、4、5、6层),年产设计规模为261万吨,综合服务年限30.1年。
在办理孙家屯矿采矿许可证和大城子矿深部探矿权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明确提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430号)的相关规定,即国务院下发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因此不予给能交总办理采矿许可证。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极大地制约了油页岩的可采储量。对此,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同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对可采储量进行了重新核实,各矿减少可采储量及剩余可采储量分别为:
孙家屯规划区减少可采储量为7239万吨,剩余可采储量为950万吨;公郎头规划区减少可采储量为6383万吨,剩余可采储量为760万吨;北台子规划区减少可采储量328.9万吨,剩余可采储量为0 万吨;大城子矿不受铁路安全保护距离影响,可采储量仍为2078万吨。扣除小矿无序开采、铁路压矿和城市建筑物压矿等因素的影响,剩余可采储量仅为3788万吨,经济可采储量不足1800万吨(经济可采储量指2、4、5、6层)。上述剩余可采储量已不具备规模开发条件。
针对铁路压矿问题,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和桦甸市政府一同多次到省国土资源厅和沈阳铁路局协调,但未能解决铁路压矿问题,因此项目的前期工作无法深入进行。
(2)油页岩的地质构造极大地限制了油页岩的开采及安全生产
由于桦甸油页岩矿层是贮存在地下500—1000米,其矿层厚度在0.5—1.5米,水文地质较复杂,经论证油页岩开采只能用传统的炮采工艺,成本高和采量低造成项目规模受到严重制约。同时,矿山炮采的安全性是项目开发的重大难题。
A、项目灰处理或贮存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在处理油页岩的过程中,灰量占处理量的80%,按初可研规划要建1个年产水泥119万吨、年产陶粒20万立方米、年产砌块2333万块的建材厂。由于桦甸距吉林市和长春市都在100公里以上,其建材产量在当地无法销纳,运到中心城市就要形成亏损。如建材项目不上,则每年就要存上百万吨的灰,桦甸当地选不到能贮存10年以上的灰场场址。
B、产业链难以维系
桦甸油页岩综合开发项目是按循环经济思路规划的,设计是由采矿、干馏、发电、建材四个子项组成。整个项目要做到吃干榨净,因此产业链较长。但由于受油页岩资源的制约,无法引进巴西干馏工艺,改用俄罗斯UTT-3000干馏工艺。UTT-3000干馏工艺不产生半焦,用页岩掺半焦发电的下游项目将无法实现,造成产业链间断。同时以油页岩和半焦为燃料的低热值循环流化床锅炉国内尚无成熟的炉型。
C、小炼油(小干馏)装置关停无望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吉林省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第八条明确:双方同意依法停止小炼油活动。目前,桦甸当地有3家小炼油厂,虽然经过多次协调,但至今仍然没有关停。桦甸市当地小炼油以投资少、环保差、少交税等特点来获取高额利润,所以仍千方百计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D、资源整合因费用过高存在较大分歧
按框架协议的约定,资源整合工作由桦甸市政府牵头进行。在资源整合工作过程中,能交总所属油母页岩项目筹建处、桦甸市政府和被整合的小矿经过数次谈判,仍在整合的价格和范围上存在严重分歧。为求同存异,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和桦甸市政府协商后,先对预整合的小矿进行资产评估,提出了只整合大城子矿和公郎头矿的方案,其它小矿生产的页岩由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市场价收购,但桦甸市政府坚持让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整合大城子、公郎头和丰泰矿。经调研丰泰矿剩余储量仅为355万吨,不具备整合条件。与大城子矿最后一轮谈判结果:大城子矿要价2800万元,而评估公司对该矿的评估值为2318.96万元,按与桦甸市政府协商以评估价下浮10%作为收购价格,即2087.06万元。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桦甸市政府及被整合小矿之间在收购价格上仍存在较大分歧。
2、未能及时披露的原因
根据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提供的资料,2008年2月27日,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上报终止油页岩项目开发的请示报告,2008年4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批复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的请示报告。2008年7月20日,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向吉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终止油页岩项目开发的请示报告,截止2008年10月6日前吉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没有批复意见。
我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从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获悉上述有关情况,2008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关于油页岩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2008—038号)。
3、承诺履行相关事宜如何安排
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终止油页岩项目开发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决定。2006年公司股改时,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油页岩项目开发的进展情况十分顺利,地方政府也十分支持。由于铁路压矿问题、地质构造问题、小炼油(小干馏)装置关停无望问题、资源整合因费用过高存在较大分歧等诸多问题无法短时间解决,故吉林省桦甸市政府在2007年12月提出要求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收购桦甸油页岩示范电厂,否则桦甸市政府就欲与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洽谈收购桦甸油页岩项目事宜。
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对于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油页岩项目开发的承诺事项深表歉意,但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对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发展的支持是一贯的。
(二)2009年3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09]第 9 号)
●问询函主要内容:
对公司控股股东吉林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能交总”)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未履行以下股改承诺:
1、你公司控股股东能交总承诺: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四平合营公司七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5.1%的股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两年内以现金交易或其他方式出售给吉电股份。
2、你公司控股股东能交总承诺: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吉林桦甸油页岩综合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转由吉电股份开发;将已经列入国家发改委东北地区电力工业"十一五"规划的备选项目白城电厂新建工程4×60万千瓦项目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转由吉电股份开发。
3、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电投承诺: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将持有的白山热电60%的股权、通化热电60%的股权在项目建成盈利后一年内以现金交易或其他方式出售给吉电股份。
●2009年3月4日公司按时提交了复函与相关资料,公司复函主要内容: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参股公司“四平合营公司”七家公司合并为三家公司的议案,并于2008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四平合营公司”七家公司合并为三家公司提示性公告”。
四平合营公司是吉林省政府与香港长江基建集团公司于1997年12月签订的合作期为21年零3个月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而成立的七家公司的总称。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中方转让股权需取得投资外方的同意。2009年,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香港长江基建集团公司就合作经营问题进行了有关谈判,签署了有关协议,并已完成了“四平合营公司” 七家公司整合为三家公司的工作,为下一步磋商完成将35.1%股权注入吉电股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中外双方就35.1%股权转让的谈判仍在进行中。
2、关于吉林桦甸油页岩开发项目。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油页岩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并于2008年11月6日专门就贵所对此事的问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问询函[2008]第92号)做了回复。
“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终止油页岩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原因是:(1)铁路压矿,造成可采储量严重下降,不具备规模开采条件;(2)油页岩的地质构造极大地限制了油页岩的开采及安全生产;(3)项目灰处理或贮存具有不确定性;(4)产业链难以维系;(5)小炼油(小干馏)装置关停无望;(6)资源整合费用过高存在较大分歧。”“公司大股东在油页岩项目上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间累计完成了十九项目标任务,项目前期费用总计发生757.33万元,终止项目前期工作预计发生费用927.99万元。”
“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终止油页岩项目开发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决定。2006年公司股改时,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油页岩项目开发的进展情况十分顺利,地方政府也十分支持。由于铁路压矿问题、地质构造问题、小炼油(小干馏)装置关停无望问题、资源整合因费用过高存在较大分歧等诸多问题无法短时间解决,故吉林省桦甸市政府在2007年12月提出要求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收购桦甸油页岩示范电厂,否则桦甸市政府就欲与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洽谈收购桦甸油页岩项目事宜。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对于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油页岩项目开发的承诺事项深表歉意,但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对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发展的支持是一贯的。”
关于白城项目:公司于2008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白城2×60万千瓦新建工程项目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公告》。目前,白城2×60万千瓦新建工程已由吉电股份独资建设,项目正在按节点工期建设中。
3、2008年,由于电煤价格持续上涨,且电煤质量大幅度下降,导致白山热电、通化热电项目机组出力不足,助燃用油增加,使得发电燃料成本增幅较大,致使白山热电、通化热电项目整体亏损,预计2008年亏损4亿元左右。针对白山热电、通化热电项目整体亏损问题,中电投集团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多次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要求白山热电、通化热电两个公司认真查找原因,尽快提出扭亏的工作方案。同时,公司在2008年10月14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注入吉电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中称“中电投集团仍然承诺:待白山热电项目、通化热电项目盈利之后,尽快将其持有的白山热电60%股权、通化热电60%股权注入吉电股份”。
(三)公司董事会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问询函[2008]第 92号和公司部问询函[2009]第9号所提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实施情况:
为解决公司股改期间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有关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履行问题。2010年1月—5月间在国家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吉林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公司提出了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方案,即“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同意以清洁能源的风电资产优化存在关停风险的小火电资产,同意将其下属白音华公司持有的吉林泰合51%股权和吉林里程协合51%股权,按协议方式转让给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优化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出售四平合营35.1%股权的特别承诺事项。上述风电资产转让完成后,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不再以履行股改承诺的方式向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四平合营35.1%股权。
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同意以风电的后续开发项目优化无法开发的油页岩综合开发项目,同意将吉林泰合、吉林里程协合后续投资建设项目转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优化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因未能获得国家有权部门的最终核准文件,而无法转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吉林桦甸油页岩综合开发项目。”
2010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股改办函【2010】018号《关于阿继电器、吉林电力股改承诺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复《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特别承诺事项优化方案》。
2010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特别承诺事项优化方案》。
2010年7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暨关联交易方案》公告(2010—047号)。
2010年7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50号)。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特别承诺事项优化方案》。同意为52,280,565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95.2621%;反对为2,586,352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4.7127%;弃权为13,825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0.0252%。
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2010】887号《关于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和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协议转让给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吉林泰合、吉林里程协合51%股权进展公告》(2010—073号)。截止2010 年9 月19 日,公司已办理完毕吉林泰合、吉林里程协合工商变更手续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2010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分别刊登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股改优化方案及关联交易公告》(2010—096号)。为兑现股改优化方案承诺事项之二“以风电的后续开发项目优化无法开发的油页岩综合开发项目”,在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支持下,公司拟收购吉林里程协合、吉林泰合的二期项目,即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蒙东协合持有的蒙一风电100%股权和蒙二风电100%股权。(通过蒙东协合镇赉第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蒙东协合镇赉第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优化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因未能获得国家有权部门的最终核准文件,而无法转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吉林桦甸油页岩综合开发项目。)
2010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分别刊登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0—094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落实股改优化方案拟收购蒙一风电、蒙二风电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蒙东协合持有的蒙一风电(蒙东协合镇赉第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蒙二风电(蒙东协合镇赉第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拟收购的两个风电公司资产评估值分别为8,825.2万元、9,478.66万元,股权转让价格最终以经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准。
2010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0—098号),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蒙东协合持有的蒙一风电、蒙二风电100%股权。
2011年2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产权【2011】109号《关于蒙东协合镇赉第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蒙东协合镇赉第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蒙东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蒙东协合镇赉第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蒙东协合镇赉第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前公司已办理完毕蒙东协合镇赉第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蒙东协合镇赉第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根据上述优化股改方案的实施情况,截止日前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优化方案已完成。
二、2008 年 11 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公司部监管关注函[2008]第 87 号)
●关注函主要内容:
深交所对你公司与同属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重庆电力的控股子公司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的公开招投标,中标承建你公司四平热电项目烟气脱硫岛工程。合同总金额为7209万,占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3.00%。你公司迟至2008年11月19日才公告此关联交易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说明: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公司部监管关注函[2008]第87号)后,组织董事会全体成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公司管理层查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的漏洞,认真执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工作,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根据公司查找的问题,2009年9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主要修订内容为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事项的规定。
三、2011年 7 月 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 95号)
●关注函主要内容:
你公司股票7 月8 日、11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上涨超过15%, 请你公司董事会:
(一)根据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 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相关规定,关注、核实相关问题,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三)根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四)核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请你公司于2011 年7 月15 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年7月15日公司按时提交了回函与相关资料,公司复函主要内容:
(一)经核实后,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问题。公司及有关人员没有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问题。
经核实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的事项。
经核实后,公司债务人偿债能力、产品价格、接受资助、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报批等方面,公司不存在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的事项。
业绩信息情况:
公司2011年1月29日做出了业绩预告,预计2010年度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3,575-16,07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天然煤煤价上涨,造成燃料成本增加;二是因借款本金及票据使用量增加、利率上调等因素造成财务费用增加。
经核实,2011年5月9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954万元。
原材料价格
公司1—6月份累计入厂标煤单价615.52元/吨,与上年同期561.28元/吨比上涨54.24元/吨。
重要投资:
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收购甘肃瓜州协合风电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46,303,040.00元,收购中国风电(香港上市公司)全资公司—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甘肃瓜州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6%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吉电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8,511,200.00 元,收购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甘肃瓜州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股权。
经核实,收购甘肃瓜州协合风电部分股权工作已完成,2011年6月27日取得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同意合资企业甘肃瓜州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批复》(甘商务外资发 [2011]259号); 2011年6月28日,办理完毕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重要合作: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拟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围绕新能源(风电、太阳能)领域的深度开发与合作,以及以电为核心,上游的煤矿企业和下游的热网企业的深度开发与合作工作都在积极开展中,目前上述项目的谈判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在收购甘肃瓜州协合风电部分股权的投资公告中,公司对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在甘肃瓜州地区新建风电项目进行了描述:“目前,协合风电已获得二期20万千瓦容量风场资源开发权,项目审批申报中。该风场地理位址优越,风力资源丰富。公司与协合风电力争继续开发后续风电项目,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新的契机,以及更广阔的空间。”经公司与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核实,目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与甘肃省政府就甘肃瓜州风电二期问题正在协商中,无实质性进展。
重要交易:
2011年1月17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受托运行管理四平热电厂3台供热发电机组暨关联交易议案》,自委托运行之日起前三年,“四平合营公司”支付公司运行费用按基本电量每度电人民币0.3846元/千瓦时;其他电量按“四平合营公司”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就该些上网电量结算的上网电费电价的90%支付;售热量按人民币19.083元/吉焦支付。
经核实,截止截止6月30日,收到四平合营公司委托管理费20789万元,另铺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
2011年3月16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与中电投集团公司办理票据业务的议案》,预计公司每一年度向中电投集团申请开具票据最高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预计支付贴现息1.2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中电投集团按正常商业条款代公司开具票据,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经核实,截止6月30日,向中电投集团申请开具票据4.17亿元。支付贴现息1341万元。
2011年3月16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分别为:采购露天煤业霍煤金额14亿元;受托采购燃料11.5亿元,其中白山热电6.5亿元,通化热电5亿元;综合服务:白山鸿成1485万元,通化能源442万元;委托管理能交总资产、股权合同金额:300万元;销售热力收入:白山鸿成1200万元,通化能源1500万元,通化恒泰4000万元。
经核实,截止6月30日,采购露天煤业霍煤金额3.76亿元;受托采购燃料金额3.36亿元,其中白山热电1.7亿元,通化热电1.66亿元;支付综合服务费用:白山鸿成147万元,通化能源240万元;销售热力收入:白山鸿成492万元,通化能源854万元,通化恒泰1616万元。
经核实后,公司不存在对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的问题。
经核实后,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截止2011年3月31日,公司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比未发生大的改变。其中:每股收益0.0063元/股与上年同期比减少18.18%;每股净资产2.84元/股与上年同期比减少3.4%;市净率1.58与上年同期比减少0.23;净资产收益率0.21%与上年同期比减少0.22%;流动比率0.58与上年同期比增加0.35;应收账款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比减少0.89;负债比率83.52%上年同期比增加1.42%;现金比率0.27与上年同期比增加0.17。
(二)经核实后,第一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近期无计划对吉电股份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吉电股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附件一、二)
(三)经核实后,公司近期没有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来访,无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发生
(四)经核查后,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2012年3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66号)
●关注函主要内容:
2012年2月13日,你公司以拟披露重大事项为由申请了股票停牌。经核查,本次停牌前6个月你公司股票存在个别账户交易该股时间长,交易品种单一,内幕知情人名单中个别人员以实名账户交易你公司股票的情形。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以下问题:
(一)在你公司提交的内幕知情人名单中,内幕知情人 “赵民”在2011年11月实名交易你公司股票。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核实并说明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二)以下账户在统计期间存在交易异常:
股东代码 | 股东名称 |
0027108651 | 杨威 |
0151794747 | 杨兵 |
请你公司核查上述交易异常账户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请相关人员提交自查说明。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2年3月19日公司按时提交了回函与相关资料,公司复函主要内容:
(一)公司核实情况如下:赵民爱人王坤英于2011年11月份用赵民股票帐户,以4.10元/股的价格买入吉电股份(000875)股票5000股。经调查:王坤英系国电电力长春第一热电厂职工,在此期间国电电力系统为调整电价要求下属各个发电企业整理有关资料,同时证券市场电力板块已有各种关于电价调整的传闻,大家都认为电力股票会在资本市场上有所表现,在听到上述“消息”后,为降低原有2000股吉电股份股票的成本(4.5元/股)而发生的上述交易。
经查,公司在此期间(2011年8月—2012年2月21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未讨论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等影响公司股价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自查,赵民爱人王坤英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二)
股东代码 | 股东名称 |
0027108651 | 杨威 |
0151794747 | 杨兵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均书面确认与上述两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