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
自2010年《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平台贷款清理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监管类平台贷款余额大幅下降。但是,社会各界对后续工作也存在担忧。
第一,在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出现放缓背景下,许多省份在“稳增长”政策微调中,纷纷推出地方性的经济刺激计划。在地方财力捉襟见肘、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情形下,为了给雄心勃勃的大规模投资计划融资,恐怕只能走上“华山一条路”——重打“融资平台”主意。
第二,当前大量平台贷款集中到期,如果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旦信贷风险集中爆发,后果难料。另外,监管部门几乎每年都要针对平台清理工作出台类似《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不乏有效措施,但由于条目多、调整快,容易让人“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清轻重缓急。总而言之,平台贷款清理工作必须抓住要害。
首先,要强调“领导重视”、“趋势控制”。我国平台贷款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产物。应该说,平台贷款拓宽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缓解了资金需求紧张的矛盾,极大地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平台贷款也是“双刃剑”,即使目前规模不足以大到“致命”,听任其无休止膨胀,加上还有社保资金等方方面面的缺口,很难说不会给国家造成财政、金融领域的危机或问题,必须深刻记取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带给世界的沉痛教训,科学把握好扩张政策的尺度。
而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平台贷款的大量使用能够熨平经济周期,却使一些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被覆盖隐藏,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实现优胜劣汰,不利于我国尽快突破中等收入陷阱的威胁,为经济长期稳健增长打好基础。
有鉴于此,一方面,要对彻底化解平台贷款风险持续给予重视。
从中央层面来讲,建议在金融旬会机制下,组建国务院层面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统一工作目标和考核机制,特别是制定年度平台贷款余额削减规划,确保清理工作不因经济周期下行而反弹,解决好不同部门之间认识不统一、进度不一致、政策不协调等问题。同时,建议在今年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基础上,考虑在个别平台贷款余额下降较大、地方财政实力相对较强的省份开展地方债券发行试点,或者进一步加大明年地方政府债券代发规模,既防止地方政府把公司类贷款重新划回平台类贷款的道德风险(左手换右手),又使监管部门清理平台贷款的攻坚战得到财政部门的有力驰援。
从地方层面来讲,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对经济增长速度适当下降保持一定的“容忍度”,把注意力的焦点放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立足长远发展上,确保调动方方面面力量,认真做好平台贷款风险化解。特别是当前各地政府换届刚刚完成或者即将进入高峰期,新任领导一旦接过权利的接力棒,一定要本着对国家发展和全局整体负责任的态度,继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万万不可“后任不买前任账”。
另一方面,平台贷款风险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保持足够耐心。目前来看,尽管一些平台贷款已经实现到期按时还贷,但毕竟少之又少;同时,当前国家出于“稳增长”的战略考虑,需要大力支持保障房和国家重点在建项目,减少增多,意味着短期内平台贷款总量甚至还会上升。因此,强调“总量控制”、不允许丝毫绝对数额上升是不现实的,关键要做好“趋势控制”,即通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最终将平台贷款规模控制在地方财力能够覆盖的范围之内,实现财政金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强调“据实定贷”、“收回再贷”。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我国当时启动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不少项目,目前要么建成尚未完工,要么建成后自身现金流覆盖不理想,加上地方政府每年财力有限,如果不顾实际、刻意强求到期还本付息,原来不过是流动性上的小问题,却可能因为工作上的不切实际,导致信贷风险集中爆发。
以开发贷款为例,期限一般低于三年(含),如果能够按照“据实定贷”、“收回再贷”原则,将原有贷款期限一次性调整成5—10年的中长期贷款(极个别贷款期限调整后可小于5年或大于10年),自身现金流全覆盖问题就容易解决和实现。目前,《关于加强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第六、七条款规定,只有达到现金流全覆盖以后,才允许“收回再贷”或者“据实定贷”,显然排除了通过贷款期限调整以后才实现现金流全覆盖的情形,不利于全面有效防止“信贷风险集中爆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然后,要强调“重在增信”、“重组增贷”。不少人可能见过这样的事例:一些土地开发项目竣工以后,原来的脏乱差的环境得到了彻底治理,形成“蓝天碧水”、“鸟语花香”、“杨柳依依”的景观,即使土地拍卖市场不景气,土地价格依然涨到治理之前的3—4倍甚至更多;同时,即便银行对抵押土地价格再打折扣,价值总量仍然可以超过贷款本息。
但遗憾的是,地方政府并未将任何土地资产划转城投公司名下,城投公司相反只是过去银行贷款的债务主体,依然没有现金流。因此,必须把“重在增信”和“重组增贷”作为平台清理的重要环节抓好。
所谓“重在增信”,就是要通过债务重组、增加资本和抵质押、置换无效担保、签订补差协议、变现政府资产或国企股权、将政府承诺还款的部分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等方式,提高平台公司自身信用,增强还款能力;所谓“重组增贷”,就是对于自身收益不能还本付息,但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后现金流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平台,商业银行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对“增信”“重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优先顺序。如果个别地方罔顾平台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不想任何办法、不找任何对策,听凭平台公司大量悬空银行债务,甚至将由平台项目形成的优质资产注入所谓“更重要领域或项目”来借款、发债,商业银行就有必要在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组织下,联合不为赖账地方提供任何信贷支持,保护自身权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上面的政策建议只是针对一般性平台贷款,实际还有两种极端情形:一种是项目已经建成,平台公司自身现金流能够全覆盖,且商业银行可以及时收贷,这就再好不过了。另外一种是平台项目属于公益类,自身现金流无覆盖,也很难吸引民间或社会资本,实际相当于用银行资金为财政投资的公共设施做搭桥贷款,这就需要将其尽快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内管理了。
(作者系资深经济分析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