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4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剩余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剩余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谷城骆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对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襄阳”)和谷城骆驼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塑胶”)进行增资(详见公告临2012-032、临2012-037)。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骆驼襄阳和骆驼塑胶、本次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襄阳”)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襄阳”)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骆驼襄阳已在中信襄阳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7385110182100018067,公司已将原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账号为738511018260002131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120,983,632.48元(壹亿贰仟零玖拾捌万叁仟陆佰叁拾贰元肆角捌分)和原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谷城县石花支行账号为17-110301040005373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34.10元(叁拾肆元壹角整)汇入上述专户1中。该专户1仅用于“年产600万kFAh新型高性能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和“混合动力车用蓄电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骆驼襄阳已在华夏襄阳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14550000000113021 ,公司已将原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谷城县石花支行账号为17-110301040005373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207,060,611.85元(贰亿零柒佰零陆万零陆佰壹拾壹元捌角伍分)和存放于华夏银行襄阳分行14550000000092349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67,828,867.13元(陆仟柒佰捌拾贰万捌仟捌佰陆拾柒元壹角叁分)汇入上述专户2中,该专户2仅用于“年产600万kFAh新型高性能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和“混合动力车用蓄电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骆驼塑胶已在中信襄阳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账号为7385110182100014800,公司已将原存放于中信襄阳账号为738511018260002131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65,881,567.54元(陆仟伍佰捌拾捌万壹仟伍佰陆拾柒元伍角肆分)汇入上述专户3中,汇入后账户余额为65,885,548.59元(陆仟伍佰捌拾捌万伍仟伍佰肆拾捌元伍角玖分),该专户3仅用于“谷城骆驼塑胶制品异地新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上述转账完成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账号为738511018260002131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华夏银行襄阳分行14550000000092349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谷城县石花支行账号为17-110301040005373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零,已进行注销。
5、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目前各募集资金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采取定期存款的方式进行存储,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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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太平洋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太平洋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茂、唐卫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太平洋证券。
六、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1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太平洋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太平洋证券发现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赔偿协议其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一、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42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复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骆驼海峡新型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海峡”)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停产(详见公告临2011-012)。
日前,公司接到《关于批准湖北骆驼海峡新型蓄电池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鄂环办【2012】267号),同意骆驼海峡恢复生产。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