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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股 600695 股票简称:A股 大江股份 编号:临2012-021

      B股 900919 B股 大江B股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98号文核准,向境内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36,894,30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5.2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81,431,737.92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2)第(211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水清南路支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现代化禽肉深加工产业链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水清南路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开户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应按月在规定时间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