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6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1.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858.00万元,扣除从募集资金中已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等发行费用5,365.74万元后,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492.26万元,经公司扣除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相关费用1,429.1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2,063.12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01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45,718万元,超募资金为116,345.12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之相关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013号”《验资报告》中,依据上述规定,不能从募集资金中扣除而需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共计649.55万元,本公司已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增加募集资金净额649.55万元。本公司经调整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2,712.67万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45,718万元,超募资金为116,994.67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连同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里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后改名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曹娥支行”,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五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年3月26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2010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
2010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由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产业园”)实施公司二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装饰部品部件(木制品)工厂化项目和建筑幕墙及节能门窗投资项目”。亚厦产业园连同财富里昂与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二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于2010年5月10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2010年5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
2011年9月30日,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根据超募资金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情况对亚厦产业园进行增资,用于实施“石材制品工厂化项目”。亚厦产业园连同财富里昂与农业银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于2011年10月25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2011年10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
因公司保荐机构由财富里昂变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公司连同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于2012年9月12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亚厦产业园连同中信证券与农村合作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于2012年9月12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原公司与财富里昂及上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即日起失效。
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与亚厦产业园已分别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交通银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账号为 294056001018010126629 ,截止2012年08 月23 日,专户余额为1,422.75 万元,其中:323.61万元用于建筑装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资金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农村合作银行专项账户账号为201000065953513,截止2012年8 月23日,专户余额为895.10万元,系该账户原存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建设银行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56435053009475,截止2012年8 月 23日,专户余额为2,028.04万元,系该账户原存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及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公司农业银行专项账户账号为19-515201040028575,截止2012年8月 23日,专户余额为676.54万元,系原存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及超募资金,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5、公司中国银行专项账户账号为870021985208094001,截止2012年8月23 日,专户余额为1,326.62万元,其中:1,166.13万元用于市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资金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亚厦产业园农村合作银行专项账户为:
专户一:账号为201000068171117,截止2012年8 月23日,专户余额为572.08 万元,其中:460.53万元用于建筑幕墙及节能门窗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资金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二:账号为201000089429136,截止2012年 8 月23日,专户余额为7,084.34万元,其中:7,031.63万元用于木制品工厂化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资金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亚厦产业园建设银行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56435053009730,截止 2012年8 月23日,专户余额为2.06万元,仅用于装饰部品部件(木制品)工厂化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8、亚厦产业园农业银行专项账户账号为19-515201040034201,截止2012年8 月23日,专户余额为1,346.24万元,其中:1,341.86万元用于石材制品工厂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资金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亚厦产业园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亚厦产业园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亚厦产业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亚厦产业园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亚厦产业园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亚厦产业园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亚厦产业园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滨、朱洁可以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查询、复印公司、亚厦产业园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亚厦产业园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亚厦产业园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亚厦产业园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亚厦产业园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亚厦产业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亚厦产业园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亚厦产业园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期存单或7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十、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亚厦产业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或四方同意:公司、亚厦产业园以上述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公司、亚厦产业园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并按上述约定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办理。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亚厦产业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