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48 股票简称: 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2-20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9月14日上午9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城信息总部大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明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三人,代表股份84880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6%,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848808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李荣、刘长河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5日
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意见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致: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 2012年8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 8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均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14日上午9:00在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三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84880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5562170股的22.6 %。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848808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荣 经办律师: 李 荣
经办律师: 刘 长 河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