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9月21日
公告日期:2012年9月18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8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其中,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4、泰信基本面400的申购和赎回: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泰信基本面400A、泰信基本面400B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5、份额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与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与一份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在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不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将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
7、泰信基本面400A与泰信400B的终止运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泰信400A与泰信400B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大会的泰信400份额、泰信400A份额、泰信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8、基金份额的总额:截至2012年9月14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0,843,720.90份,其中泰信基本面400为276,847,812.90份,泰信基本面400A为 11,997,954.00 份,泰信基本面400B为11,997,954.00份。
9、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2年9月14日,泰信基本面400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泰信基本面400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泰信基本面400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9 元。
10、上市交易时间:2012年9月21日
11、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基金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所
14、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5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8月31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8月31日
7、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交易所(场内)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直销柜台及代理本基金销售业务机构(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具体名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包括:
1)直销机构包括: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00,797,873.45元人民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5,847.45元人民币。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已于2012年9月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相应的银行利息将由中登公司于本季度银行结息日(2012年9月20日)后划付至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立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11、基金的备案情况:2012年9月6日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9月7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00,843,720.9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30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9月21日
3、上市交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简称:泰信400A、泰信400B
5、本基金上市交易场内代码:泰信400A为150094 泰信400B为150095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总份额:泰信400A为11,997,954.00份;泰信400B为 11,997,954.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截至2012年9月14日的泰信400A(基金代码:150094)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泰信400A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4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84,492.63份。
泰信400A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525,363份,占泰信400A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71.06%;泰信400A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472,591份,占泰信400A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28.94%
泰信400A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泰信400A基金份额(份) | 占泰信400A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00,233.00 | 33.34% |
2 | 宏源证券-建行-宏源3号红利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500,072.00 | 20.84% |
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58.00 | 16.67% |
4 | 文传玲 | 47,502.00 | 0.40% |
5 | 张永 | 25,002.00 | 0.21% |
6 | 王安玉 | 25,002.00 | 0.21% |
7 | 夏红 | 25,002.00 | 0.21% |
8 | 赵淑芳 | 25,002.00 | 0.21% |
9 | 韦桂玲 | 25,002.00 | 0.21% |
10 | 李萍 | 25,001.00 | 0.21% |
合计 | 10,647,954.00 | 88.89% |
注: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泰信400A基金前十大持有人份额登记名册,本表中所列合计份额包括未列明的共计79位并列第10名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
二、截至2012年9月14日泰信400B(基金代码:150095)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泰信400B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4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84,492.63份。
泰信400B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525,365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71.06%;泰信400B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472,589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28.94%
泰信400B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泰信400B基金份额(份) | 占泰信400B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00,233.00 | 33.34% |
2 | 宏源证券-建行-宏源3号红利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500,073.00 | 20.84% |
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58.00 | 16.67% |
4 | 文传玲 | 47,503.00 | 0.40% |
5 | 郝斌 | 25,002.00 | 0.21% |
6 | 李罕霞 | 25,002.00 | 0.21% |
7 | 李萍 | 25,001.00 | 0.21% |
8 | 栾鸾 | 25,001.00 | 0.21% |
9 | 唐金根 | 25,001.00 | 0.21% |
10 | 吴俊毅 | 25,001.00 | 0.21% |
合计 | 10,672,954.00 | 89.10% |
注: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泰信400B基金前十大持有人份额登记名册,本表中所列合计份额包括未列明的共计80位并列第七名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3、总经理:高清海
4、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6、设立批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7、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115000763043
8、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东及出资比例: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目前下设市场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华南三大营销中心和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金投资部、研究部、理财顾问部、清算会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11、人员情况:截至2012年9月14日,公司共有员工116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唐国培 021-20899032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公告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股票、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信中小盘股票、泰信保本混合共12只开放式基金和泰信财富分级1号、泰信财富分级2号、泰信乐享分级1号共3个资产管理计划。
14、本基金基金经理:陈大庆先生,硕士。曾在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年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优质生活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6月起至今担任泰信中证2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3、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5、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6、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赵会军 010—66105799
7、托管业务情况简介: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52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45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3、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4、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5、电话:021-23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前 11个工作日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9月14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12年9月14日 |
资 产: | |
银行存款 | 15,821,128.17 |
结算备付金 | - |
存出保证金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其中:股票投资 | - |
基金投资 | - |
债券投资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285,000,000.00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24,656.40 |
应收利息 | 71,252.38 |
应收股利 | - |
应收申购款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资产 | |
资产总计 | 301,017,036.95 |
负 债: | |
短期借款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应付赎回款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57,544.99 |
应付托管费 | 12,659.90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
应付交易费用 | - |
应交税费 | - |
应付利息 | - |
应付利润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其他负债 | 27,937.53 |
负债合计 | 98,142.42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300,843,720.90 |
未分配利润 | 75,173.6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00,918,894.53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301,017,036.95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9月14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
股票 | ||
债券 | ||
权证 | ||
银行存款及结算备付金 | 15,821,128.17 | 5.26% |
其他资产 | 285,195,908.78 | 94.74% |
合计 | 301,017,036.95 | 100.00% |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农、林、牧、渔业 | - | - |
采掘业 | - | - |
制造业 | - | - |
食品、饮料 | - | - |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木材、家具 | - | - |
造纸、印刷 | - | -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 - |
电子 | - | - |
金属、非金属 | - | - |
机械、设备、仪表 | - | - |
医药、生物制品 | - | - |
其他制造业 | - |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 - |
建筑业 | - | -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
信息技术业 | - | -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 - |
金融、保险业 | - | - |
房地产业 | - | - |
社会服务业 | - | -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综合类 | - | - |
合计 | - | - |
3、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 | - | -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 |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24,656.40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71,252.38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285,000,000.00 |
9 | 合计 | 285,195,908.78 |
(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6)本报告期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3、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三)查阅方式:
1、书面查询:投资者可在我公司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网站查询:www.ftfund.com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8日
附件: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泰信基本面400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泰信基本面400份额、泰信基本面400A份额、泰信基本面400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与基金相关的帐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下转A44版)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