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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东材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东材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苏东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材”),并由江苏东材实施建设东材科技江苏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其中,首期由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绵阳东方绝缘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30,000万元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苏东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出资29,7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9%;绵阳东方绝缘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根据工商管理有关规定,注册资金拟在2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6,000 万元人民币。到位资金将用于购买土地及投建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未来将根据公司的发展,结合江苏东材的经营需要,逐步增加投入。截止目前,江苏东材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事宜,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东材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11120129000463968,截至2012年9月 1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万元整(59,4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实施建设年产2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江苏东材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江苏东材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2、江苏东材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江苏东材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东材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江苏东材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涛、唐彬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江苏东材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江苏东材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江苏东材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江苏东材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江苏东材、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江苏东材、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国海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