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2-51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新提案《关于注册发行10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提交表决
●新提案由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提出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12年9月1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朱永芃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7,986,248,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8%。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所获票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 |
| 朱永芃 | 7,986,248,513 | 100 |
| 乔保平 | 7,986,248,513 | 100 |
| 于崇德 | 7,986,248,513 | 100 |
| 张国厚 | 7,986,248,513 | 100 |
| 高 嵩 | 7,986,248,513 | 100 |
| 张成杰 | 7,986,248,513 | 100 |
| 李秀华 | 7,986,248,513 | 100 |
| 王晓齐 | 7,986,248,513 | 100 |
| 胡卫平 | 7,986,248,513 | 100 |
二、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所获票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 |
| 杨海滨 | 7,986,248,513 | 100 |
| 郭瑞廷 | 7,986,248,513 | 100 |
| 米树华 | 7,986,248,513 | 100 |
三、关于注册发行10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的100%。
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股。
四、关于为同煤国电王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986,2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的100%。
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和杨永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详细内容可查阅刊登在2012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六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2-52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通知于2012年9月10日以传真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和监事发出,并于2012年9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朱永芃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乔保平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票。
二、 关于选举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了换届选举,因此,需要对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成员进行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如下: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朱永芃、高嵩、张成杰和王晓齐,其中朱永芃董事长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王晓齐、乔保平和李秀华,其中王晓齐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胡卫平、于崇德和王晓齐,其中胡卫平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李秀华、张国厚、王晓齐和胡卫平,其中李秀华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票。
三、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朱永芃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冯树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票。
四、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朱永芃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陈景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票。
五、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冯树臣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朱跃良先生、陈景东先生、缪军先生、伍权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姜洪源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许琦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议,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有关规定,以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票。
六、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冯树臣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李忠军先生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票。
七、关于制订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对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票。
附件1:有关人员简历
附件2: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朱永芃先生、乔保平先生、冯树臣先生、朱跃良先生、陈景东先生、缪军先生、姜洪源先生、伍权先生、许琦先生、李忠军先生简历
朱永芃先生,1951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水电部电力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能源部电力司综合处处长,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现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乔保平先生,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团中央直属机关团委书记、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团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团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团中央常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团中央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央企业工委群工部部长、中央企业团工委书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群众工作局(党委群工部)局长(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现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冯树臣先生,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朝阳发电厂热工分场技术培训员,自动控制、计算机班技术员,自动控制班班长、专工、副主任、主任,朝阳发电厂厂办主任、运行副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厂长,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兼第一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朱跃良先生,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谏壁发电厂汽机车间副主任、主任、发电部主任、副厂长、副厂长(主持工作)、厂长、党委委员,中国国电集团华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国电谏壁发电厂厂长、党委委员,中国国电集团华东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部)主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直属党委委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直属党委委员。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陈景东先生,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水电部电力生产司工程师、能源部电力司高级工程师、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龙源电气公司总经理助理,电力部安生司、国家电力公司安运部、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组成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组成员。
缪军先生,1957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水电部计划司年度计划处工程师、能源部计划司发电处副处长、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工程项目一部副经理、工程咨询部经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企业发展部经理、副总工程师兼投资部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策划发展部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姜洪源先生,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财政部工交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计划部副经理,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会计处处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副主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党组成员。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
伍权先生,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电力机械建筑公司盘山电厂工程部技术员、专责,北京火电建设公司盘山电厂工程主厂房工地主任、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副经理、生产副经理,北京火电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经理、第二工程公司经理,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副总经济师兼市场部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策划发展部高级业务经理,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主任。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许琦先生,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谏壁电厂锅炉运行丙3班值班工、第一司炉、发电部锅炉运行专职、检修部锅炉专职、生产技术部锅炉专职、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国电江苏谏壁电厂副总工程师;国电谏壁发电厂(公司)副厂长(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正处级)、总经济师。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李忠军先生,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电力科学研究院科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副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副主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融资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融资部主任。
附件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总体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总会计师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框架下,具体负责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项。
第九条 公司证券融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财务产权部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机构。公司财务产权部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框架下,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对外披露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 公司对本办法做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办法重新提交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七条 在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起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草案;
(二)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将披露的文件草案汇总到财务产权部,财务产权部与证券融资部会签后,将文件草案报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总经理审核;
(三)财务产权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主承销商审核后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
(四)财务产权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起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草案;
(二)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将披露的文件草案汇总到财务产权部,财务产权部会签证券融资部后将文件草案报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总经理审核;
(三)财务产权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主承销商审核后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
(四)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财务产权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监事会记录和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对出现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办法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2-53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一次监事会通知于2012年9月1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并于2012年9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监事会选举杨海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0票。
特此公告。
附件:杨海滨先生简历。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杨海滨先生简历
杨海滨先生,1952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西藏自治区计经委经济局工交科副科长,西藏自治区计经委经济局副局长,西藏自治区工业电力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西藏自治区工业电力厅厅长、党组副书记,西藏自治区工业电力厅党组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工业电力厅(电力公司)党组书记、厅长(总经理),西藏自治区工业电力局(电力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西藏自治区副主席。现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2-54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 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张紫娟女士和吴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请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张紫娟女士和吴强先生简历
张紫娟,女,1962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副研究员。历任华北电力大学党委宣传部校报编辑部主任、常务副总编、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电力公司高级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处处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办公室主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监察部副主任。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
吴强,1966年出生,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市石景山发电厂总厂财务处会计,龙源电力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检办公室主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纪检办公室)主任,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