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2-047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3、会议通知及相关事项详见2012年9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年9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股份234,553,950股,占公司总股数427,225,000股的54.9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管、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拟为下属子公司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湘潭国中”,本公司持有其股份81.8%)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申请的不高于23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不超过10年,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湘潭国中提供的担保负有连带担保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票234,553,95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杨玉华、付朝晖见证了本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
国中水务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