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股票代码:600010 公告编号:(临)2012-026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的情况。
一、 会议通知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2年9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 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20日下午2:3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秉利先生主持。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人数 | 4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932,412,05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1.22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会议10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提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提案》
公司于2011年9月9日召开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等提案,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提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2年8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文。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于2012年9月9日到期,考虑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要一定的时间,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完成,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3年9月9日。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不变。
由于本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方包钢集团的代表回避了表决。
有效票87,396,072 股,同意86,741,372 股;反对605,600 股;弃权49,100 股。其中同意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 %;反对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 %;弃权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二)审议通过《关于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提案》
公司于2011年9月9日召开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等提案,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2年8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文。鉴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于2012年9月9日到期,考虑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延续性,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3年9月9日。除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内容不变。
有效票4,018,408,385股,同意4,014,198,757股;反对452,900股;弃权3,756,728股。其中同意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反对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0.01%;弃权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提案》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求,为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经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鉴于该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联交易公告。
由于本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方包钢集团的代表回避了表决。
有效票87,396,072股,同意82,368,672股;反对1,142,342股;弃权3,885,058股。其中同意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5 %;反对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1.31%;弃权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中、马秀芳现场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会议通知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原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