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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辉100A与同辉1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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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辉100A与同辉1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9月26日

      公告日期:2012年9月2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同辉100A与同辉1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2年8月17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上的《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和《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股票型

    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长盛同辉”)、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辉100A”)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辉100B”)。其中,“长盛同辉”、“同辉100A”和“同辉100B”即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同辉100A、同辉100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长盛同辉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同辉100A份额和同辉100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同辉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同辉100A份额与同辉100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 长盛同辉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长盛同辉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长盛同辉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同辉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长盛同辉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同辉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同辉100A份额与同辉100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 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长盛同辉份额与同辉100A份额、同辉1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份额的场内份额按1:1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辉100A份额与同辉100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辉100A份额与同辉100B份额按1:1的比例申请转换成长盛同辉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2年9月26日开始办理。

    9、 定期份额折算:同辉100A份额和同辉100B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辉100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准日同辉100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辉份额分配给同辉100A份额持有人;同辉 B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辉份额将按持有0.5份同辉100A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辉份额的分配,场外长盛同辉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辉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同辉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辉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同辉100A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同辉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 不定期份额折算:当长盛同辉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含2.000元,下同),或者当同辉1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后(不含0.250元,下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辉100A份额和同辉1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份额的净值以及同辉100A份额、同辉1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 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长盛同辉份额按1:1比例自动分拆成的同辉100A份额和同辉100B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2、 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2年9月1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44,062,743.33份,其中,长盛同辉份额254,011,602.33份,同辉100A份额295,025,570.00份,同辉100B份额295,025,571.00份。

    13、 长盛同辉份额净值为:1.000元(截至2012年9月19日)

    14、 同辉100A份额参考净值:1.001元(截至2012年9月19日)

    15、 同辉100B份额参考净值:0.999元(截至2012年9月19日)

    16、 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简称:同辉100A、同辉100B

    17、 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同辉100A份额295,025,570.00份,同辉100B份额295,025,571.00份(截至2012年9月19日)

    18、 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同辉100A代码150108、同辉100B代码150109

    1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9月26日

    21、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27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年8月20日至2012年9月7日

    5、发售价格:1.0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发行认购权限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场外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和第三方销售机构。具体名单如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844,010,148.73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2年9月1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计52,594.60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844,062,743.33份长盛同辉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长盛同辉份额为254,011,602.33份,场内认购的长盛同辉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拆为同辉100A份额和同辉100B份额,其中,同辉100A份额为295,025,570.00份,同辉100B份额为295,025,571.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2年9月13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9月13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9月1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844,062,743.33份。

    (二)本基金同辉100A和同辉1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31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9月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同辉100A、同辉100B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同辉100A 代码150108、同辉100B代码150109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同辉100A份额295,025,570.00份,同辉100B份额295,025,571.00份(截至2012年9月19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长盛同辉份额净值和同辉100A份额和同辉1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如有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2年9月19日,长盛同辉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5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86,623.44份;同辉100A份额为190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5,276.62份;同辉100B份额为190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5,276.62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同辉100A份额147,828,056.00份,占比50.1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同辉100A份额147,197,514.00份,占比49.89%。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同辉100B份额147,828,063.00份,占比50.1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同辉100B份额147,197,508.00份,占比49.89%。

    (二)场内同辉100A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三)场内同辉100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总经理:周兵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0401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2年9月19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二十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四个部门、分公司及营销中心,分别是:权益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社保业务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开发部、市场销售总部、营销策划部、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境内公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投资备选库建立、维护与更新;交易部主要负责完成基金经理、组合经理及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QFII投资顾问服务;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数量化投资、基金产品的业绩评价等;社保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公司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和服务、产品开发设计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新产品的开发报批及产品维护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主要负责基金销售策略及基金销售计划制订、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营销策划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公司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计划;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华南营销中心主要负责所辖区域的营销策划与基金销售工作;业务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与登记,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以及相关系统的规划与开发等;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截至2012年8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64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61%,具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占36.6%。研究员和基金经理98%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公司员工平均年龄为33岁,平均金融从业年限7年。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1979年6月出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中国科学院工学博士。2006年5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期间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执行总监,自2009年11月25日起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7月20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9月13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庄贤

    六、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之规定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时,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1:1的比例分拆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分级运作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50%及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50%及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其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一)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至满五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分级运作期开始后,场内的初始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可以按照1:1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场内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开放配对转换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其中,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三)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辉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投资者亦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申请合并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1:1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比例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合并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四)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RA为:“7.0%”。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在进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净资产。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NAVB=2×■ -NAVA;

    其中:

    ■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NAVA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即7.0%;

    N为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4)当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5)当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N为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折算”;(下转A26版)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同辉100A份额所占比例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584.006.78%
    2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10,000,583.003.39%
    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292.003.39%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291.003.39%
    5东海证券-兴业-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0,291.003.39%
    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10,000,291.003.39%
    7福建省博坤投资有限公司9,999,791.003.39%
    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00,198.003.36%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00,277.003.22%
    10李玉朋7,500,437.002.54%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同辉100B份额所占比例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582.006.78%
    2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10,000,583.003.39%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292.003.39%
    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10,000,292.003.39%
    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291.003.39%
    6东海证券-兴业-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0,291.003.39%
    7福建省博坤投资有限公司9,999,792.003.39%
    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00,198.003.36%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00,277.003.22%
    10李玉朋7,500,437.0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