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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金城信披屡屡违规 证监会开出罚单
    2012-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群 ○编辑 邱江

      

      证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将*ST金城过往的信披违规行为公之于众。

      9月20日,*ST金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调查认定,*ST金城在2000年、2006年至2011年间,在对于公司为金城集团借款提供担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以及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据公告,*ST金城在为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2000年11月29日,*ST金城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签订三份《保证合同》,后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对金城集团承担的5笔借款债务,由*ST金城向工行锦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共计15687万元。经证监会查阅*ST金城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的公告,未见相关信息的专项披露。

      有关另一项重大诉讼,*ST金城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9年2月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送《起诉状》,将金城集团、*ST金城等列为被告,要求金城集团偿还总额43033.9万元债务,并要求*ST金城对其中的借款本金1587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10年5月4日,辽宁省高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后,公司才将上述诉讼案件予以披露。

      此外,*ST金城与锦州银行凌海汇成支行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2006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因双方借款关系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4亿元。合同附件《锦州银行抵押物清单》显示,*ST金城将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进行了抵押,并分别于2009年1月24日、2月9日、2月12日办理了资产抵押手续。

      但经证监会调查,2009年1月18日,*ST金城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办理最高额抵押的决议。2009年7月,公司曾草拟上述抵押贷款情况的信息披露文本,但之后并未进行披露。2010年4月13日,*ST金城审议通过了2009年年报及相关内容,在年报中称公司2009年新增抵押资产净值为57607万元,占公司2008年度净资产的397%,但年报公布前公司却未将上述资产抵押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年报中也没有将其作为当期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仅在《审计报告》第五项中对抵押事项进行了陈列。

      证监会因此决定对*ST金城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陆剑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秘吕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监事会主席胡庆(已离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