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有色 公告编号:2012-045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24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9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23日15:00至2012 年9月2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98号御城大厦三层――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张政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89人,代表股份280,704,5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471%。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78,508,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1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6人,代表股份49,771,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456%。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
同意票128,165,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
反对票1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和贺伟平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